“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活动,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等刑事诉讼活动。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包括四种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的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鉴定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有关部门、人员的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判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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