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规定。1979年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法律规定的应当对自己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只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犯罪行为不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同时还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而人们控制、认识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受到年龄的限制的,只有在人们达到一定年龄,其接受社会教育的程度和社会经验有了一定的积累时,才能具备辨别是非善恶并在行动中自我控制的能力,才能要求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为此,我国1979年刑法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充分借鉴了国外刑事立法中一些有益的经验,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明确规定。
1997年修改刑法时将1979年刑法的有关内容修改后纳入刑法,主要修改包括:一是对具体责任年龄的表述作了文字修改,进一步明确各个责任年龄段的年龄为周岁,使其表述更为确切,防止实践中产生歧义。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哪些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对1979年刑法第十四条中的“杀人”是否包括过失杀人,“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范围包括哪些,认识不一致,难以保证执法的统一,因此,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删去了“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规定,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进一步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也便于实践中操作。另外,在列举的具体罪名中,删去了“惯窃罪”,这主要是考虑更突出惩治危害严重的犯罪,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三是将“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修改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这主要考虑到这部分未成年人只是年龄未达到法定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但其行为性质恶劣,具有社会危害性,虽然没有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承担其他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处罚的性质。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修改。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这一问题,大家的共识是应当管起来,这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但如何去管,是普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放到监狱,还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正的特点去完善收容教养制度等,大家还有不同的认识和侧重点。总体上说,对未成年人我们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一方针和原则没有变。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综合考量各方面的意见,刑法修正案(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