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对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或当事人提供的域外法内容应如何认定作出了规定,细化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6条关于域外法内容确定的规定。从裁判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域外法内容的确定是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十分重要的中间环节,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涉外民商事审判需要查明域外法的,首先,需要获取域外法。其次,在获取域外法之后,则需要审查认定域外法是否真实准确、如何理解及应否适用。经过审查,如果认定域外法已查明,则据以裁判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律规范即法律适用的大前提就被确定下来。最后,需要根据查明的域外法,涵摄审查认定的事实要件,并得出如何裁判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关系的结论。如果认定域外法不能查明,则案件的法律适用将会通向另外一条路径。 首先,域外法内容的确定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已失效)第10条规定,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内容经质证后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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