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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主编:王利明
来源:中国民法典评注——合同编(第三册)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要求将工程折价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而是应当先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催告的目的在于给发包人一个宽限期,让其有一定的准备时间去筹措款项、履行支付义务。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由此,根据本条(《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在经催告后债权仍未受清偿时才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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