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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化型抢劫中暴力行为当场性的认定标准


主编:陆卫民
文章名:7.盗窃完毕后返回现场归还物品而暴力拒捕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徐某盗窃案
来源:2020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

    

  “转化型抢劫”构成要件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是否“当场”实施。刑法理论上对“当场”的理解有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当场”就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现场。第二种观点认为“当场”是指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有关的地方。第三种观点认为“当场”既包括实施盗窃等犯罪的现场,也包括以犯罪现场为中心,与犯罪分子活动有关的一定空间范围,只要犯罪分子尚未摆脱监视者力所能及的范围,都属于“当场”。第四种观点认为“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过程中,后者可以视为现场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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