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过失的判断是以医方在诊疗中是否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为基准,它是医疗过错侵权责任的起点,也是认定医疗过错侵权责任构成的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的规定过于抽象,我国其他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如何认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是否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作出规定。同时,理论界对于如何界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义务并未形成一致的观点。对于诊疗义务的渊源、内容、判断标准和推定医疗过错这些基本问题均缺乏深入的研究。诊疗义务是医疗损害过错侵权责任的核心概念。诊疗义务的判断基准应为当时的医疗水准,但该标准依诊疗时间的紧迫性、地域性和专门性等因素均会作一定的修正,遵守了所有诊疗常规也不一定没有过错,上述这些因素都给审判实践带来较大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侵权以过错为基本归责原则,其中医方故意造成患者损害的少之又少,医疗过失的判断乃重中之重,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又是医疗过失的核心内容。同时,诊疗义务的合理界定,能够明确医务人员承担责任的风险与范围,对于促进医学的发展从而最终维护患者的利益都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因此,医务人员的合理诊疗义务是民事审判中的前沿性问题,对于如何确定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因违反诊疗义务而具有过错,是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故该条首先明确了诊疗义务的来源。
(一)诊疗义务的来源
就一般侵权法律关系而言,行为人对法定注意义务的违背,即被认为有过失,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核心要素。大陆法系传统理论,根据违背注意义务的程度,将过失分为抽象的轻过失、具体过失以及重大过失。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欠缺者,为抽象的轻过失;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义务者,为具体的轻过失;显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义务者,为重大过失。医方的义务属于抽象的轻过失类型,是在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基础上演化而来的专业人士的注意义务,是一种伦理道德义务逐渐法定化的义务。无论坚持英美法上的“医师成员之平均、通常具备之技术”标准,还是大陆法上“最善之注意或完全之注意”标准,概括而言,医方的法定注意义务乃是指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称职的执业者在相同或类似情形下所具备的医疗技能,履行相同的照护义务。否则,医疗行为就具有可责难性,被视为(推定)有过失。[1]
诊疗义务,是注意义务的一个分支。所谓注意义务,是法学上的一个专业术语,指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应该给予高度的谨慎和注意,以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欠缺或违反应负的注意义务即构成过失。因此,注意义务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主要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和履行其注意义务的程度。
关于行为人注意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一是违反义务说。这种学说认为,过失是对法律事先规定的某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并且是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这种学说为普通法过失概念所采用,也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例如法国、德国均采此学说。二是不符行为标准说。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对行为人的行为设置了具体的标准,违反标准即为过失。例如: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规定“行为不符合法律为保护他人免受不合理的危险而订立的标准”即为过失,这种观点也为许多国家所采纳。比较违反义务说和不符行为标准说,两种学说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均强调以违反法律法规事先的规定为前提。注意义务也好,行为标准也好,均为法律事先的规定,二者可以统称为法定说。三是权利侵犯说。这种学说认为,过失是对公民某种权利的侵犯。这种观点由于主观色彩较浓,且无明确具体的过失判断标准,不考虑当今社会职业活动的特点,极易引起过失责任的扩大化。例如医务人员的行为本身就带有对人体的侵袭性,如不考虑其特殊性,则医务人员的每项活动都可能是对患者人身权利的侵犯。如果医务人员的活动充满过失之风险,这一职业也就无法存在下去了。这种学说目前并未对各国司法实践产生较大的影响。
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民法注意义务的来源,一些学者认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不限于法定义务,还包括道德义务。”由于医疗过失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问题,因此,这种观点对医生注意义务来源的理论观点产生了直接影响。[2]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对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理解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这是医务人员的最基本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从而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不受医疗危险以外的侵害;第二,也是医疗过失的判断依据。一般来说,普通医务人员有下列注意义务:
1.有义务具备在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通常所具有的学识和技术;
2.有义务使用在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在相同的病例中通常使用的注意和技术;
3.有义务在实施技术或应用学识时使用合理智慧和最佳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