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解散,也称被迫解散,是指因政府有关机关决定或法院判决而发生的解散。强制解散系非因公司自身的意愿,而是由于外在力量的干预而导致的解散。这是国家公权力介入私领域的具体体现,公司是依照法定条件而获得法人资格的, 自得在失去法定条件时予以解散,以体现公司设立和存续的合法性。在我国实践中,强制解散包括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
1.行政解散。所谓行政解散,也称为行政决定解散,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事由和职权自行决定公司解散。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均属于公司意志之外的公权力运作的结果,属于行政强制解散的范畴。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解散。这种解散属于行政处罚方式。一般地,在公司经营严重违反了工商、税收、劳动、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对公司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工商管理机关可以自己或依有关事项主管机关或政府的要求作出决定,解散公司,以期终止该公司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