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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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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一批)

  

目 录

  1.金某与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检察监督案

  2.辽宁省沈阳市曲某申请执行行政生效判决检察监督案

  3.楼某某与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4.某热力公司与河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某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5.邓某林等人与广东省清远市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6.向某国与重庆市某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工伤保险待遇认定检察监督案

  7.单某与江苏省南通市某区人民政府、区综合执法局和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案例一:金某与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检察 公开听证 征收补偿 被征收房屋评估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3日,武汉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因实施旧城区改建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对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2017年11月6日,某区政府因与被征收人金某多次协商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金某认为,补偿决定依据的《分户评估报告》未落款评估时间,但其中载明以“2016年11月3日”作为估价时点,应以“2016年11月3日”作为《分户评估报告》的出具之日。《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某区政府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补偿决定时,因《分户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不应作为补偿决定依据。金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决定。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未支持金某的诉讼请求。2020年12月4日,金某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北省院”)申请监督。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前准备。湖北省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分户评估报告》系征收拆迁中对房屋进行的价值评估,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评估时点和有效期;金某主张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关于估价报告有效期的规定在本案不能适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金某对法律规定仍有疑问,“法结”难开,湖北省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并邀请社区书记、退休公安民警、律师等3名群众工作能力强、具有征收工作经验的基层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以更好释明法理,促进服判息诉。

  公开听证。2021年6月7日,湖北省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围绕“评估时点”“评估时间”的区别,就评估报告是否有效以及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问题开展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作为主持人介绍案情,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各自主张与理由。检察官针对争议焦点中“评估时点”与“评估时间”进行阐释说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均规定,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以使被征收房屋评估客观反映征收决定作出时的价值,避免征收补偿标准随着市场变化产生浮动。《分户评估报告》的落款时间是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的时间,即评估公司根据上述法定程序依照“评估时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得出结论的具体时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分户评估报告作出程序,以及案涉项目分户初评公告的相关证据,可推定本案中的《分户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应在2016年11月27日公告期满之后。房地产抵押评估是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的价值依据,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因此《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对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作了规定;而房屋征收中价值评估,其法定评估时点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的“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价值在确定评估时点时已经确定,作出评估的具体时间不影响评估价格。征收补偿中的房屋评估与房地产抵押中的房屋评估,不属于同一事项。因此,《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有关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评估。

  听证员针对金某提出评估不当导致补偿金额不足的疑虑进行解释和回应:分户评估报告的落款日期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金某反复纠结于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的时间,提出评估报告超期问题,实质是担心房屋价值评估过低,但在征收决定公布至征收补偿决定作出这段期间内,被征收房屋所在类似地段的房地产价值浮动不大,不影响金某可获得的补偿权益。

  经检察官、听证员释法说理,金某表示对确定评估时点确实存在认识错误,其因需照顾患有精神疾病的妹妹,存在生活困难,期望行政机关在拆迁补偿政策范围内,提供可解决生活困难的补偿方案。

  某区政府现场表态,经请示报告和重大事项会议表决,愿意在置换房屋总面积指标幅度范围内将置换房屋分为两套小户型,调配至同一门栋单元,方便金某照顾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妹妹。同时,结合金某工商登记、交纳税款情况,比照其他住改商的面积测算,以最高限度给予商业门面面积补偿,最大限度保障金某房屋被征收后的生活质量。

  此后,听证员公开发表评议意见,认为评估报告缺少落款日期确不规范,但并未影响评估报告的效力,评估报告中的估价时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法院裁判并无不当,某区政府提出的补偿方案符合政策规定。

  听证效果。金某当场表示,听证会帮助自己正确理解了法律规定,当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

  【典型意义】

  公开听证作为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方式,在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论证阐释法律依据、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房屋征收补偿引发的部分行政争议源于监督申请人不认同房屋评估价格。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争议双方充分呈现各自主XXX证据、依据,检察官析法条、释法理,听证员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围绕当事人核心诉求阐明观点,消除申请人对征收补偿和行政机关的质疑,重新建立双方信任,促使监督申请人服判息诉。

  

案例二:辽宁省沈阳市曲某申请执行行政生效判决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检察 公开听证 行政判决执行监督 专家论证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曲某居住在沈阳市某区某住宅楼3楼。2017年3月,曲某以楼下临街商户私拆建筑物内部承重墙给本楼居民生命财产带来安全隐患为由,通过民心网投诉,要求恢复被拆墙体原状。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执法分局)接到投诉后,向该商户作出《行政执法责任改正通知书》,责令: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自行停止施工,立即恢复,并到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随后,该商户向执法分局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主张该墙体的拆除未影响房屋安全,亦未按上述通知恢复墙体。曲某认为执法分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于2017年9月诉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认为执法分局在初步调查后,未依照法定程序对曲某投诉申请进行事实认定并作出行政答复,亦未告知曲某相应的权利义务,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判令执法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曲某提出的行政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执法分局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执法分局向曲某送达《办理情况告知书》,告知其已按照法定程序针对曲某的投诉申请进行事实认定并作出行政答复,且已向曲某告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生效判决已经履行完毕。曲某认为商户并未恢复墙体,执法分局仍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18年8月20日向和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平区法院认为执法分局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作出结案处理。2020年1月,曲某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执行监督。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前准备。和平区检察院受案后依法向当事人、鉴定人调查核实,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后,执法分局向曲某送达《办理情况告知书》,但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是执法分局认定涉案建筑物安全的依据不足。临街商户业主向执法分局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鉴定对象限于该商户本身,而非建筑物整体;鉴定手段为现场目测勘查,未经科学测算;报告使用期限为一年,不能排除商户私拆建筑内墙安全隐患。二是执法分局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对曲某的申请进行事实认定并作出行政答复。《办理情况告知书》仅体现执法分局的调查过程,并未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作出事实认定和最终处理,不具有行政行为的内容要素,执法分局尚未依照行政判决内容履行法定职责。和平区检察院向沈阳市检察院汇报后,市、区两级检察院为解决生效行政判决“白条化”的问题,决定采取一体化办案模式,通过举行公开听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与信访部门共同推动争议双方解决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听证会前,考虑到本案涉及建筑安全领域,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检察机关邀请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专家出席并发表意见。

  公开听证。2020年9月23日,和平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建筑专家列席会议。听证会上,曲某认为楼下商户私拆建筑内墙,导致楼体存在安全隐患,提出了停止违法行为恢复被拆墙体原状的诉求。执法分局对曲某这一诉求表示认同,并提出整改方案,承诺会后将依法履职,切实整改。

  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专家对整改方案进行评估,结合听证会前应检察机关邀请,查阅建筑图纸和现场走访勘查的情况,认为案涉商户拆除的建筑内墙并非承重墙,行政机关提出的拆除墙体加固整改方案具有可行性,能够有效保护楼上居民的安全。

  听证员评议认为,曲某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由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执法分局履行职责,将延长曲某诉求实现的时间。通过检察听证,搭建曲某与执法分局沟通的平台,能够高效化解行政争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听证效果。听证会后,执法分局立即督促案涉商户按照执法分局提出并经建筑专家认定的安全整改方案进行房屋安全加固。施工后,曲某到现场查看、监督。最终,曲某主动撤回监督申请,曲某、执法分局、案涉商户对处理结果和工作方式均表示满意。

  办案过程中,和平区检察院发现周边多个建筑物存在临街商户私拆建筑内墙情况,就此向执法分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该区域进行全面排查并处理违规拆墙行为。执法分局采纳检察建议,对该区域49家小微企业进行排查,共发现16家存在私拆建筑内墙的行为,责令按照房屋加固方案进行了整改,案涉商户均按要求完成整改并持续平稳经营。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一般应作出事实认定和违法性判断。检察机关在办理履行法定职责的生效行政判决执行监督案件中,可以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明确行政机关履职标准。对于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可以听取相关行业的专家意见,提升监督的精准性,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三:楼某某与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检察 公开听证 工伤认定 残疾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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