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杜学毅 侯若英 杨 丽
(本文刊载于《人民检察》2025年第20期)
目 次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考虑
二、《意见》起草的总体思路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执法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适用,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考虑
近年来,网络犯罪多发,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犯罪活动明显增多,形成黑灰产业链,衍生出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网络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围绕打击治理网络犯罪及其关联犯罪,近年来立法领域和司法实践作出积极回应,不断织密法网,先后制发了一系列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在立法层面,2015年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2022年9月发布的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在司法层面,2019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16年、2021年“两高一部”先后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电诈意见(一)》)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电诈意见(二)》)。2020年“断卡”行动开展后,“两高一部”相关部门先后以会议纪要形式就帮信罪等适用达成办案共识,形成《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断卡”纪要一》和《“断卡”纪要二》)。上述法律规范,对帮信罪等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规范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帮信罪等案件犯罪形态不断变化,司法实践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一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帮信罪案件数量持续处于高位,帮信罪的打击治理问题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二是帮信罪等犯罪呈现组织性、职业性特征,跨境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增多,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增大。三是大量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或被诱骗实施犯罪的“卡农”涉案,其中不乏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涉案群体低龄化问题突出,帮信罪的社会治理问题亟须予以重点关注。四是在主观明知的认定、情节严重的判断,以及该罪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的区分等方面,仍存在较大争议。
为积极回应司法实践新问题,依法惩治帮信罪等犯罪,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讨论修改,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制定本《意见》。
二、《意见》起草的总体思路
《意见》起草过程中,坚持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践难题。聚焦司法实践中争议大、认定难的问题,明确适用规则。《意见》第4条、第5条、第6条分别就帮信罪“主观明知”“情节严重”的认定等予以规范,同时明确要求对帮信罪采用综合认定方式,在进一步厘清帮信罪入罪标准的同时,强调办案中要避免客观归罪、片面认定,切实防止帮信罪不当扩大适用。二是坚持宽严相济,突出打击重点。《意见》第2条强调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第9条至第11条分别规定了从严、从宽处罚的具体情形。一方面,明确打击重点,依法严惩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行为,切断犯罪关键链条;另一方面,充分运用刑事政策助力社会治理,规定了四种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的情形,同时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规定了更为宽缓的从宽政策。三是坚持综合治理,强化行刑衔接。《意见》第3条规定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共同推动帮信罪等综合治理。第12条至第15条分别规定了行刑衔接、职业禁止和禁止令适用、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以及法治宣传教育,强调依法充分履职,争取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需要说明的是,《意见》第一、三、四部分“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综合治理”不仅适用于帮信罪,也适用于掩隐罪或者上游犯罪共同犯罪案件的办理。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五部分16条,分别规定了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罪名认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综合治理、效力冲突的解决等内容。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七个方面问题。
(一)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
《意见》第1条至第3条规定了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分别对应《意见》第二、三、四部分内容。
1.第1条规定要严格依法办理案件。主要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强调办理帮信罪等案件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保主客观方面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要求。二是要准确适用法律,把握好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防止拔高或降格认定。三是要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行为人地位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行为人罪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避免出现量刑畸重或畸轻。
2.第2条规定要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是从行为和人员两个维度规定了从严惩处的情形,即从行为上看,对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从人员上看,对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依法从严惩处。二是规定了两类可以从宽惩处的人员,即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且情节较轻的人员。
3.第3条规定要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强调办案机关要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通过加强行刑衔接、运用制发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方式,协同其他行政监管部门共同推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综合治理。
需要说明的是,《意见》第1条至第3条规定的总体要求对帮信罪等案件办理具有原则性、概括性指导作用,对《意见》后续具体条款未明确规定或者存在分歧意见的事项,可以结合《意见》第1条至第3条的规定综合理解判断。
(二)帮信罪的认定
《意见》第4条至第6条从综合认定、主观明知判断、情节严重把握三方面系统规定了帮信罪的入罪标准。
1.关于帮信罪的综合认定方式。根据《意见》第4条的规定,认定帮信罪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件:一是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二是客观上,要求其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三是从危害后果上,要求其行为客观上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上述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只要其中一个要件未满足,就不能认定为帮信罪。作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司法实践中存在重收集“情节严重”证据,轻收集“主观明知”“为犯罪提供帮助”证据的情况,该条规定强调三个构成要件并重,以避免客观归罪,将帮信罪适用范围不当扩大。同时,要注意把握即使行为人实施的帮助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帮助的,也不宜认定为帮信罪。同理,对行为人提供的银行卡内流入大量不明流水,数额特别巨大的,如并未查实其中含有犯罪资金,且达到上游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也不宜认定为帮信罪。
2.关于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在《解释》的基础上,《电诈意见(二)》等规范性文件均对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如何判断有所规定。但考虑上述规定较为分散,或仅就“断卡”行动中帮信罪“主观明知”的判断予以指引,规定的全面性、科学性有限。为进一步总结推广实践中办理帮信罪案件所形成的“主观明知”判断既有司法经验,对有关规则提升效力位阶、扩大适用范围,《意见》第5条对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作出进一步规定。第5条共分为两款,第1款规定了帮信罪“主观明知”的综合认定方式,第2款规定了帮信罪可以推定“主观明知”的几类情形。
在认定帮信罪行为人“主观明知”时,要注意把握:一是该条第2款补充规定了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是从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
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