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上海检察机关督促保护英雄金笔厂
民族工业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爱国 敬业 民族工业遗产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审前程序 磋商
【基本案情】
英雄金笔厂是我国最具有代表性的民族钢笔品牌企业,具有近百年历史,其名下“英雄”牌钢笔曾作为签字笔,见证了众多国家重要历史及外交时刻。2023年英雄金笔厂旧址被认定为首批上海市工业遗产。在厂址搬迁过程中发现,除厂房旧址外,英雄金笔厂还保存了建厂以来大量的历史档案,包括设计图纸、技术档案、厂史档案等。但由于保存条件限制、历史年代久远等原因,大量钢笔制造设计图纸及技术档案等珍贵资料出现不同程度损毁,存在灭失风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2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监督员来信,反映英雄金笔厂图纸档案因保存不当出现损毁的案件线索。经现场勘验、调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组织专家论证等,查明:英雄金笔厂档案室内保存有大量早期钢笔设计图纸、历史档案资料。但由于保存设备老化、保存技术落后,又因纸张材质及年代久远等原因,部分图纸资料已发生霉变、破损现象。上述图纸资料及文史档案均为唯一原件,由历代技术工人手绘形成,未进行复印留档,相关录像带等资料也未进行电子刻录等处理。英雄金笔厂作为新中国民族轻工业代表,其在技术传承和革新中形成的钢笔产品设计图纸、手稿等技术资料,不仅是历代工人技术经验和知识的结晶,还凝聚着民族工业不断追求精益求精、助力国家建设的奋斗精神,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工业遗产价值,如因保护不当导致损毁、灭失,不利于工业文明传承和社会价值弘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并参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普陀区检察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并与区国资委、区档案局进行磋商。
2024年4月28日,普陀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就如何实现“工业遗产”有效保护与长远利用相结合等问题进行听证,最终达成启动实体保护和电子化“抢救性”保护并行的共识。同年5月7日,普陀区检察院分别向区国资委和区档案局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据各自职责指导企业对图纸资料及档案开展有效分类管理,及时推进图纸档案保护,并同步开展民族工业遗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协同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推进整改,指导成立了档案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第三方档案技术服务中标服务公司,协调企业搬迁至条件较好的档案存储地,并将重点围绕数字化处理、模拟信息采集、音视频电子化处理及数据备份等方面,发挥电子技术优势深入挖掘和保护民族工业品牌的宝贵价值。
为进一步解决企业实际需求和保护能力不足等现实困难,普陀区检察院联合英雄金笔厂,邀请了档案领域专家及志愿者团队以“中国重要外交时刻中的‘英雄’”为主要保护脉络,开展图纸档案资料保护工作。目前,已整理出3600多卷图纸及各类档案资料,共计62万余张,其中对包括作为签字用笔见证1997年香港回归、1999年澳门回归、2001年上海合作组织成立等国家重要外交历史时刻的重大价值照片、图纸2185张及35套录音录像资料已经完成电子化处理工作,并借助人工智能编研系统进行数据挖掘,形成大事记成果。协调推进企业新建“英雄”档案保护基地,为后续群众可近距离感受先辈奋斗历程奠定基础。部分具有重要工业遗产价值的技术图纸档案已转藏至在建的上海市工业博物馆及普陀区档案馆等专业场馆,成为城市工业文明传承发展的展示窗口供市民参观。
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各级工业遗产的申报工作。因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通过一体化履职,与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多次磋商,推动档案资料以上海市首次联合申报方式增补纳入第三批上海工业遗产名录。
【典型意义】
民族工业遗产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历史见证,是弘扬爱国主义、传承敬业精神的重要载体。英雄金笔厂作为我国民族工业的杰出代表,其保存的珍贵技术档案不仅是一部浓缩的制笔工业发展史,更镌刻着几代产业工人“实业报国”的赤子情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档案主管部门发现相关主体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鼓励支持工业遗产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检察机关针对图纸档案保护难题,协同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主体、专家学者等多方主体,共同助力工业文化发展传承,并积极推动图纸档案活化利用,通过助力纳入工业遗产保护名录、博物馆陈列展示、举办专题展览等多样化形式,为新时代工业遗产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让人民群众通过了解民族工业的发展历程,感受到先辈们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而矢志不渝、拼搏奉献的精神。
案例二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督促给付失地农民基本养老金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
【关键词】
法治 公正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养老待遇 失地农民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熊某系被征地农民。2017年8月31日,熊某在江西省上饶市某区农村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区农保局)签订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协议书》,委托区农保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事宜,并补缴了2006—2010年度费用500元。2017年10月,熊某向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得知其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于同年12月23日向区社保局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3.6万余元。2018年2月,区社保局审核后向熊某制发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证,并自3月起向熊某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2018年8月,区社保局以熊某同时参加农保和社保,违反了《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为由,停发了熊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熊某对区社保局停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决定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熊某的起诉,二审、再审法院均驳回了熊某的上诉、再审请求。熊某不服,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熊某的监督申请,审查认为熊某起诉确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裁定驳回熊某的起诉并无不当。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待遇问题,上饶市检察院查阅了养老保险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多次走访区社保局,了解该局与区农保局机构改革及辖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经调查核实查明:区社保局与区农保局在机构改革前,各自独立办理养老保险业务,信息沟通不及时,导致部分失地农民同时缴纳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机构改革后,区社保局经信息比对,针对缴纳两种保险费的失地农民,停发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同时投保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优先选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案熊某达到了城镇职工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区社保局停发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予纠正。上饶市检察院向熊某详细解读相关规定后,熊某决定放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申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
2023年4月6日,上饶市检察院向区社保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一是依据熊某申请,恢复熊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是进一步深入研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精神,正确履行好职责;三是深入摸排辖区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一步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尊重和保障群众的选择权。
区社保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整改,根据熊某申请,停发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恢复熊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在上饶市检察院的主持下与熊某达成和解协议,熊某撤回了监督申请。2023年5月初,区社保局对停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已补发到位,本案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同时区社保局针对近年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进行了梳理和建档,并多次下乡宣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法规、政策,现已为51532名失地农民进行资格认定,其中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8601人,已领取8100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2931人,已领取8450人。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