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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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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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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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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结事了促政通人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法
  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


  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2017 年 7 月 1 日该法第二次修正施行。十年来,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新修正行政诉讼法的精神和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公正高效审理行政案件,行政审判工作变化可喜、成效显著。2015年5月至2025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83.1万件,办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08.5万件。行政审判全面履行了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利,监督依法行政的职责使命,人民群众更加信任行政审判,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与此同时,行政诉讼也面临着挑战,部分类型的行政案件多发高发,2024年新收一审行政案件中,因征收拆迁引发的“城建”“资源”类案件占26.1%,行政处罚类案件占比14.42%;行政案件上诉率高、申请再审率仍然较高,2024年全国法院行政案件上诉率48.83%、申请再审率18.47%,人民法院监督依法行政、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的能力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行政审判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值此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从行政审判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典型案例及其他有影响力的案例中,遴选出7件既能体现修正后行政诉讼法精神要求,又具有裁判规则意义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四个方面特点:一是聚焦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选取了人民法院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通过对违法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方式,实现依法监督职能的典型案例。二是聚焦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选取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三是聚焦行政案件多发高发的征地拆迁、行政处罚等领域,选取了一揽子解决民事行政争议、依法撤销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典型案例。四是聚焦源头预防化解行政争议,选取人民法院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促推行政机关修改“红头文件”,实现行政诉讼“审理一案、规范一片”的典型案例。

  希望通过这批案例的发布,教育引导全国法院干警在办理每一起行政案件时都注重从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去判断和把握,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


目录


  一、依法判决撤销国家部委行政复议决定,有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丙公司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案

  二、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云南省剑川县森林公安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三、准确把握商标近似性判断规则及在先商标对在后商标核准注册的影响,有效保护在先注册商标合法权利——广东好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凯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四、行政诉讼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实现民行交叉争议一揽子、一次性解决——达某诉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房产管理所房屋登记及达某诉斯某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并审理案

  五、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促推行政机关修改“红头文件”,实现行政诉讼“审理一案、规范一片”——袁某某诉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政府物价行政征收案

  六、依法判决撤销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秦某某诉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七、依法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作出裁判,切实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甲公司诉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返还征收补偿款案

一、依法判决撤销国家部委行政复议决定,有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丙公司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月,原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向郴州市甲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为“甲公司红旗岭矿”,有效期限为2006年1月至2010年1月;2010年,采矿权人经原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转让和变更登记为乙公司。因锡矿储量达到中型以上,乙公司于2010年11月和2011年10月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办理了采矿许可延续登记手续,有效期限为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同时,国土资源部在该采矿许可证上标注:“请在本证有效期内解决重叠问题,重叠问题解决后,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否则不再予以延续”。2006年3月,原湖南省郴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2006年《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采矿权人均记载为“XXX北段有色金属矿”,有效期限为2006年3月至2011年3月;2010年12月,原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换证,变更了证号。该证到期后,原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从“XXX北段有色金属矿”变更登记为丙公司,并颁发了2011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1年9月至2014年9月。据地质资料和矿山储量核实,上述两处矿区垂直投影重叠。因无法解决重叠问题,乙公司于2012年11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原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授权原郴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向丙公司颁发、于2011年又经原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延续的2011年《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决定受理乙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并通知丙公司参加行政复议。因认为需要进一步查明有关事实和依据,国土资源部于2013年1月中止该案的审理,2014年7月恢复该案审理,并作出国土资复议〔2014〕455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向丙公司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丙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作出(2015)一中行初字第839号行政判决,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作出(2015)高行终字第320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6号行政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颁发采矿许可证属于典型的许可类授益性行政行为,撤销采矿许可必须考虑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保护,衡量撤销许可对国家、他人和权利人造成的利益损失大小问题。确需撤销的,还应当坚持比例原则,衡量全部撤销与部分撤销的关系问题。被复议撤销的2011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11年至2014年9月;国土资源部2014年7月14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时,该《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已经临近届满。在许可期限即将届满,双方均已经因矿区资源整合需要停产且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情况下,被诉复议决定未能说明撤销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反而使丙公司在可能的整合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加大整合并购的难度。在对案涉采矿权重叠问题有多种处理方式以及可能存在多种复议结论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选择作出撤销决定,更应充分说明理由。但是,从复议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与全案卷宗情况来看,被诉复议决定并未体现相应的衡量因素,也未进行充分说理,仅简单以构成重叠即作出撤销决定,不应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人民法院认为复议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满足司法审查需要,复议机关未完全履行说明理由义务的,可以要求复议机关重新调查处理,并提供可以进行审查的证据、依据以及相应的理由说明。

  (三)专家点评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之一。人民法院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通过对违法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无效、责令履行等方式,实现依法监督的职能。该案最终判决国家部委败诉,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关系,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典型案例。该案裁判明确了复议机关采用撤销决定方式时需考量的因素:一是权衡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的成本等;二是存在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时,可以决定不予撤销而选择确认违法等复议结果;三是确需撤销的,还需指明撤销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救济渠道。

  (点评专家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二、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云南省剑川县森林公安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甲公司委托剑川县居民王某某在国有林区开挖公路,长度494.8米、平均宽度4.5米、面积2226.6平方米。2013年2月,剑川县森林公安局以剑川县林业局的名义对甲公司及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22266元。2013年3月,甲公司缴纳罚款,剑川县森林公安局即对该案予以结案,后一直未督促甲公司及王某某履行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义务。2016年11月9日,剑川县人民检察院向剑川县森林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森林植被。2016年12月8日,剑川县森林公安局回复检察建议称认真研究后已采取措施,并派民警到王某某家催告履行第一项行政处罚,鉴于王某某死亡,执行终止。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未就该事项催告甲公司履行。剑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作出(2017)云2931行初1号行政判决,确认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案涉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的行为违法;责令剑川县森林公安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公益诉讼人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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