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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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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发布第二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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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发布第二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切实促进政通人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聚焦凝聚各方合力实质解纷,发布第二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


贾某豪、贾某曦诉某办事处征收补偿案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某办事处与贾某豪、贾某曦(均为未成年人)之间的行政征收补偿纠纷。2016年,贾某豪、贾某曦的外祖父作为家庭户代表与某居委会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安置人口7人,其中包括贾某豪、贾某曦。协议明确约定贾某豪、贾某曦享受基准安置政策,但某办事处在履行过程中拒绝为其分配安置房并停发过渡费。贾某豪、贾某曦遂提起诉讼,要求分配安置房102平方米并支付拖欠的过渡费21600元。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通过村民待遇证明、占地款发放记录等证据,确认贾某豪、贾某曦属于协议约定的安置对象,判决某办事处在90日内交付安置房并支付过渡费。某办事处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贾某豪、贾某曦为外孙,不符合安置条件。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办事处申请再审。再审审查阶段,法院并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以实质化解矛盾为目标,组织多方调解。行政庭联合赔偿办多次与某办事处负责人沟通,阐明法律规定和协议约束力,同时跟踪督促安置房建设进度。在法院的协调下,某办事处最终同意履行协议。为确保当事人权益落实,法院要求“先分房、再结案”,全程监督房源分配流程,直至贾某豪、贾某曦家庭拿到房屋钥匙并办理入住手续后,才出具调解书确认和解协议。最终,贾某豪、贾某曦撤回起诉,某办事处撤回上诉,再审程序终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诉讼中“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的典范。法院突破传统裁判模式,以调解方式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既维护行政协议的严肃性,又兼顾政府履约能力,最终促成“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在化解过程中,行政庭与赔偿办联动协作,将调解工作延伸至协议履行阶段,创新采用“跟踪督办+分步落实”的工作方式,特别是坚持“先交房、后结案”的原则,确保调解协议得到切实履行。针对拆迁安置中常见的“外嫁女子女权益”争议,本案以村民待遇实际享有为核心,结合协议约定和历史证据,确立了“户籍+村民待遇”的安置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同时,通过调解推动政府诚信履约,不仅保障了群众合法权益,也促进了行政机关完善征迁程序,从源头上减少后续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的成功化解,充分展示了行政诉讼调解在推动基层治理规范化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

案例二


李某信诉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李某信与某区人民政府之间的行政不作为争议。2021年10月,李某信位于某区城关镇苏花园行政村的房屋因当地创建5A景区项目被征收。2022年6月,某区城关回族镇人民政府受区人民政府委托,与李某信签订《某市某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安置240平方米房屋并支付货币补偿款323006元。2022年12月,李某信获得两套安置房并全部领取货币补偿款。因其中一套房未办理房产证,李某信主张某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协调、督促职能,诉请判决某区人民政府指令相关单位将拆迁安置资料交给某区自然资源局。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区人民政府并非不动产登记机关,其协调、督促行为属于内部过程性行政行为,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区人民政府已安排专人对接办证事宜,故裁定驳回李某信的起诉。李某信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秉持实质化解争议理念,组织双方调解。经协调,某区人民政府承诺积极履行督促职责,建立专班,协调解决房产证办理过程中的梗阻问题,两周内将案涉安置房不动产证办理到位。李某信对处理结果满意,自愿撤回上诉,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创新“程序审查+实质解决”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面对行为性质争议,没有局限于程序性审查,而是通过调解推动行政机关从被动应诉转向主动作为,实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难”问题。二是推动“交房即交证”政策落地。法院通过司法监督、协调沟通等方式,督促政府完善征收安置项目的不动产登记衔接机制,打通资料提交、审核等环节堵点,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彰显司法为民理念。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既尊重行政机关职能分工,又通过司法监督推动行政效能提升,为同类征收安置项目中产权登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实践范本,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


王某忠诉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金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王某忠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租金纠纷。2003年,某乡中学为扩建操场,与某村传北村民组协商租用11亩土地(含王某忠等三户约2亩土地),王某忠等三户与村民组达成口头协议,按每年粮食收成及市场价格折算补偿款,2004年至2016年期间村民组支付了补偿款,2017年后因资金匮乏未再支付。王某忠通过信访等途径索要租金无果后,以土地被“以租代征”为由申请某县人民政府履行征地补偿职责。某县人民政府答复称土地租用行为属于民事关系,建议另行主张权利。某市人民政府经复议,认为案涉土地未实施征收,县人民政府已履行职责作出答复,遂作出维持决定。王某忠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土地不存在征收行为,县人民政府无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审理期间,合议庭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准确识别王某忠实质诉求是土地租金纠纷而非征收补偿。在庭审汇聚市县乡三级政府负责人的有利条件下,合议庭一方面向王某忠及律师释法说理、分析利弊;另一方面紧盯县政府这一关键主体,从政治使命、执政担当等角度阐明责任。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当庭承诺解决问题,并初步形成市人民政府督促、县人民政府决议、乡人民政府推动、村委会落实的工作方案。庭审后一周内,经多方调解达成协议:乡人民政府、村委会当日一次性支付2017-2024年租金20384元,并明确未来租金支付路径及违约责任。王某忠撤回上诉,本案及相关案件均得以实质性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精准识别争议实质,实现“一案化解、多案消弭”的示范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穿透式审判,精准识别争议实质。二审法院突破当事人表面诉请县人民政府履行征地补偿职责的请求,穿透洞察其核心诉求实为土地租金支付纠纷,通过调解推动民事纠纷与行政争议一并化解,避免了程序空转。二是深化府院联动,负责人出庭出声又出效。合议庭抓住三级政府出庭应诉契机,创新性构建层级传导、协同联动的化解机制,出庭应诉负责人当庭作出承诺。庭审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不仅当场兑现历史欠付租金,更前瞻性建立未来支付机制,实现“解决旧账+预防新账”的彻底化解。三是践行司法为民,同类争议一揽子解决。王某忠案的圆满解决,不仅平息了其多年诉争,也通过在调解协议中一并确定另外两户村民租金的解决方式,促使类案得以快速、批量化解,减轻了群众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促进了区域同类矛盾的源头治理与和谐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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