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发布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
食品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
食品安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河南法院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危害
食品安全犯罪。为进一步加强危害
食品安全犯罪审判工作,做实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促治,有力震慑危害
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
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在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河南法院精选5个依法惩处危害
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张某彦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黑作坊生产、销售伪劣“进口奶粉”
【简要案情】
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张某彦、杨某芳先后在封丘县等地租赁厂房,购买固体饮料、麦芽糊精、乳粉、电子秤、封口机等原材料和生产加工设备,将上述原材料混合搅拌,灌装到印有“俄罗斯老式奶粉”(产品名称:麦卡赫特托牌全脂奶粉,750g)包装桶内,冒充进口奶粉,通过拼多多网店进行销售。被告人赵某玲等人负责管理仓库、工人、代发工资及加工制作奶粉、对外发货等。2023年6月26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该生产窝点,现场扣押麦芽糊精、含乳食品基料粉、奶粉包装桶等物品。经检验,送检的“奶粉”中蛋白质、脂肪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审计,涉案7个店铺总销售额为36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张某彦等人提起公诉。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彦等人以不合格奶粉冒充合格奶粉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彦、杨某芳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张某彦、杨某芳等人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减轻、从轻情节。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某彦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处杨某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处赵某玲等人六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各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宣判后,张某彦等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奶粉作为重要的营养来源,对促进身体健康有很大帮助。然而,时有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将罪恶之手伸向消费者。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彦等人设立“黑作坊”,生产、制作伪劣产品冒充进口奶粉,通过电商平台向全国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该案也提醒消费者一旦发现有售卖伪劣奶粉等非法行为的,要积极举报,形成“假冒伪劣食品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假冒伪劣食品没有生存空间,斩断生产、销售伪劣食品利益链条,共同捍卫“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
侯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滥用亚硝酸盐炖煮排骨
【简要案情】
2021年4月8日11时许,被告人侯某在其经营的饭店炖煮排骨时超剂量添加其非法采购的亚硝酸盐,将该批次排骨供应给某小学,致使该小学一至四年级50余名学生食用后出现呕吐、头疼、肚子疼等症状并住院治疗。经诊断,系食物中毒。经检测,在该小学学生食用的排骨、骨头汤及呕吐物内均检出亚硝酸盐,该批次骨头汤中的亚硝酸盐含量达1396mg/kg。其中,有1名学生因食物中毒住院23天。经鉴定,该学生出现的食物中毒临床表现与亚硝酸盐中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致脑神经功能障碍,构成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