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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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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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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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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校园食品安全关乎广大学生健康成长、万千家庭幸福和社会发展未来,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涉校园食品安全案件审判工作,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依法审理涉校园食品安全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严惩危害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判处惩罚性赔偿金,监督支持涉校园食品安全行政管理和执法,切实维护在校师生合法权益,为保障校园食品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领域司法解释,不断完善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法网。其中,针对中小学校园及其周边“五毛食品”突出的问题,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校园食品安全和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审判工作,以案释法,有力震慑涉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校园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在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暨全国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新学期开学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8个涉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为校园食品安全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此次发布的案例,既有供餐饭店滥用亚硝酸盐、食材供应商用鸭肉卷冒充牛肉卷、管理人员贪污学生营养餐专项资金等刑事案件,还有学校解除食堂外包服务商服务合同、学生家长起诉校园周边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等民事纠纷案件,以及校园食材供应商标签违法、供应有毒、有害食材等行政诉讼案件,涵盖了从校外到校内,从食材供应商、供餐饭店到食堂经营者再到监管主体,从食品标签、保质期到伪劣食材、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不同领域、不同主体、不同类型的涉校园食品安全案件,展现了人民法院切实维护校园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

  二是彰显坚决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鲜明立场。人民法院在审理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特别是涉及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时,始终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此次发布的案例中,颜某诉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涉案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货值金额4元,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判处其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某农业公司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在校园食品供应领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监管要求,防止企业规避对校园食品安全的保障义务;侯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因滥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造成学生集体严重食物中毒,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罗某销售伪劣产品案,法院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的同时,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十万元罚金,有力震慑违法犯罪。

  三是延伸审判职能促进惩防并举。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监管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问题共防共治。案例中,某后勤服务公司、某投资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校园餐中标企业与其他未中标企业共同经营校园配餐项目,但监管部门只对部分主体进行处罚,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全面履行监管责任。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融合贯通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全方位加强对校园食品安全的司法保护,积极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校园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案例目录


  案例一:侯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校外供餐饭店滥用亚硝酸盐引发学生集体严重食物中毒

  案例二:罗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食材供应商用鸭肉卷冒充牛肉卷向学校食堂供货

  案例三:施某贪污案

  ——擅自改变食材,贪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

  案例四:某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某中学服务合同纠纷案

  ——校园食堂外包服务商对食品安全隐患多次整改无效的,学校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案例五:颜某诉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

  ——校园周边超市向学生或家长销售过期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六:某农业公司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产品标签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案例七:某食品有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销售的猪肉中检出氯霉素,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八:某后勤服务公司、某投资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人民法院对存在遗漏主体等问题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依法撤销

案例一


侯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校外供餐饭店滥用亚硝酸盐引发学生集体严重食物中毒


  简要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侯某与某小学签订供餐协议,由其经营的饭店负责供应某小学学生午餐。同年4月8日,侯某明知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存储、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仍在其给某小学供餐的排骨中添加亚硝酸盐,销售金额共计400余元。该小学学生食用后,56人出现头疼、呕吐等食物中毒症状并住院治疗。经诊断,上述学生均系亚硝酸盐中毒。经检测,上述学生食用的排骨、排骨汤及呕吐物内均检出亚硝酸盐成分,其中排骨汤内亚硝酸盐含量达1396毫克/千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造成56人严重食物中毒,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侯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协助抢救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亚硝酸盐是肉类制品加工中经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具有护色、防腐功能。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亚硝酸盐允许在腌腊肉、酱卤肉等八类肉制品中使用,最大使用量为0.15克/千克,在不同肉制品中的最大残留量为30毫克/千克至70毫克/千克不等。亚硝酸盐虽然是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具有较强毒性,且潜伏期短,中毒发病迅速。为有效防止亚硝酸盐中毒事故发生,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公告,明令禁止餐饮服务单位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存储、使用亚硝酸盐,仅允许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本案中,被告人侯某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前往其经营的饭店开展亚硝酸盐滥用添加检查、明知饭店不允许使用亚硝酸盐的情况下,既未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关于亚硝酸盐使用主体的要求,又严重超出限量标准使用亚硝酸盐,造成56名小学生严重食物中毒的特别严重后果。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体现了从严惩处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犯罪的鲜明立场,对警示、震慑此类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罗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食材供应商用鸭肉卷冒充牛肉卷向学校食堂供货


  简要案情

  2020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罗某为非法牟利,以20元/千克的价格采购鸭脯肉卷,后用鸭脯肉卷冒充肥牛卷,以32元/千克至44元/千克不等的价格销售至某大学餐厅等餐饮机构。2021年3月2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罗某经营的市场摊位内依法查扣尚未出售的冷冻“肥牛卷”20盒及24袋。经检测,上述“肥牛卷”中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鸭源性成分。罗某销售涉案鸭脯肉卷金额共计12万余元。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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