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中院发布执行典型案例
2025年,桂林两级法院执行部门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健全执行难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实际行动,积极推动将当事人“胜诉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解难纾困;充分运用“枫桥经验”,因案施策,以调促执,调执结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展现广大执行干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责任与担当。为充分展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保障和服务大局、优化营商环境取得的工作成效,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七个执行典型案例。
一、刚柔并济 促涉民生大型商业综合体平稳移交
二、善意文明执行 实现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
三、准确判断款项性质 解冻农民工工资账户
四、跨域执行促和解 中外企业获共赢
五、交叉执行解难题 执破融合促发展
六、精准排查企业基本账户 高效兑现民生债权
七、善用巧用预处罚措施 严厉打击拒执行为
案例一:中国某资产公司与桂林某置业公司、苏州某投资公司、桂林某投资公司执行实施案
执行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资产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某置业公司、苏州某投资公司、桂林某投资公司等金融借款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作出(2018)桂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后,因债务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广西高院指令该执行案由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315.42万元及利息。
【执行经过】
执行中,桂林中院查询到本案抵押财产为登记在苏州某投资公司名下的位于苏州市某经济开发区两栋建筑面积达13000㎡的大型商业综合体,该资产已被多个法院查封。经广西高院协调,桂林中院获得处置权,立即启动对该大型商业综合体的评估、拍卖程序。经实地走访核查,执行法院发现该大型商业综合体有100多个承租户,牵涉附近上万户居民的日常生活和购物需求。同时,苏州某投资公司拖欠其16名员工工资及补偿金高达150万元,公司员工亦强烈要求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工资及补偿金。考虑到案件涉及职工和商户众多,执行法院提前做好风险预判评估,主动在拍卖公告上对租赁情况进行披露,为加快财产处置、提高拍卖成交率,执行法院委托苏州当地辅拍机构加大拍卖推介宣传力度,最终该大型商业综合体在第一次网络拍卖时以接近评估价的7083.342万元成交。拍卖成交后,为了保障该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平稳移交,执行法院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买受人、职工代表及租户召开现场协调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通过释法析理,首先阐明法院腾房的合法性及对抗执行的法律后果,其次积极推动“柔性”腾退、化解各方对立情绪,最终在平衡好各方利益的情况下,被执行人苏州某投资公司承诺全力配合标的物交付工作、买受人苏州某咨询公司愿意放弃对被执行人挪用租赁押金的追偿权,申请执行人亦同意从拍卖款中支出部分优先清偿被执行人拖欠的职工工资和补偿金。至此,各方矛盾得以化解,该大型商业综合体实现平稳处置与交付,获当地政府点赞。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标的为涉民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周边群众及租户的正常生活经营。执行法院经综合研判,将强制措施与“柔性”执行方式相结合,通过前期排查披露权利负担信息、中期加大拍卖信息宣传、后期释明法理主动配合移交“三步法”,确保涉案大型商业综合体顺利拍卖成交并交付,既保障各方权益,又维护了司法权威,实现资产处置及后续平稳移交,是善意文明执行的典型案例。
审判:(2018)桂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2019)桂执2号执行裁定书、(2021)桂执恢4号执行裁定书、(2022)桂03执3号执行裁定书、(2024)桂03执恢29号执行裁定书
案例二:某市检察院与被执行人晋某、吕某、宋某执行实施案
执行法院:七星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国庆假期,晋某、宋某、吕某三人前往桂林市阳朔县位于漓江风景名胜区(国家5A级景区)核心景区的大面山山顶露营。因午夜燃放仙女棒烟花玩耍,火星飞溅引燃地面植被致失火,烧毁景区内的重点公益林1.12公顷,经评估造成植被损失和费用近21万元。该行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代表人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两审终审,最终判决被执行人晋某、吕某、宋某对各项损失和费用210946.14元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案于2024年10月15日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经过】
经网络执行查控,法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宋某、吕某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资金合计74103元后,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考虑到被执行人晋某、宋某、吕某三人年纪尚轻、知错悔改,同时考虑本案系公益诉讼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听取了检察机关及当地漓江管理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后,结合被执行人三人的主观过错、责任大小以及实际履行能力,准予被执行人采取分期履行剩余义务,同时采取劳务代偿、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作为替代履行方式进行履行。后,晋某于2025年3月两次参加植树活动,吕某分期履行部分义务并在外地参加了植树活动和环境保护活动,宋某待履行的部分已承诺分期履行及劳务代偿。最终,执行到位金额用于案涉大面山植被修复和漓江环境保护之用,该案终结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公益诉讼的执行案件,执行过程既要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又要注重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本案中,执行法院结合被执行人的主观过错以及实际履行能力,在被执行人无法全部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时,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准予后续费用分期履行,以及采取劳务代偿、补植复绿等替代方式履行,更有益于对被执行人自身教育与警醒,为漓江流域生态修复提供更多选项,确保生态环境修复目的落到实处。该案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执行到位款项交付当地政府用于植被修复及漓江环境保护,助力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
审判:(2022)桂0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2023)桂民终35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2024)桂0305执4173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