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省妇联联合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的“六礼”,承载着缔结美好婚姻的愿景。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不仅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鹊桥佳期日,乞巧寄长情。七夕节当天,省法院与省妇联联合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导、示范和引领作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目 录
1.恋爱期间表情达意的小额赠与,分手时无需返还 ——张某与陆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2.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悔婚”应全额返还彩礼 ——丁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3.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怀孕,应合理酌定彩礼返还比例 ——王某与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4.登记结婚后短暂共同生活,“闪离”应酌情返还彩礼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案
1.恋爱期间表情达意的小额赠与, 分手时无需返还 ——张某与陆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张某(男)与陆某(女)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23年5月双方订婚,张某向陆某给付礼金18.8万元。双方恋爱、同居期间,张某在情人节、生日、元旦等时点均会向陆某转账520、999、10001等不定额款项,并备注“我爱你”“老婆,新年快乐!”等内容,合计数万元。2023年7月双方产生纠纷分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返还上述所有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金钱及贵重物品。张某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陆某的款项,属于表情达意的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张某在订婚时给付陆某的礼金18.8万元属于彩礼,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判决陆某返还部分礼金。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赠与财物逐渐呈现数额大、频率高、种类多的趋势,一旦结束恋爱关系,容易就赠与财物应否返还产生争议。对此,首先应厘清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关系。
彩礼通常是在男女双方谈婚论嫁阶段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较大数额的财物,如8.8万元、18.8万元等有特殊含义的礼金、婚房、车辆及“三金”“五金”等。彩礼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出现法定特殊情形时,给付人可以要求返还。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三条的规定,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如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日常消费性支出等,多出于联络关系、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的目的,其性质不属于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完成,即便双方之后结束恋爱关系,原则上也不能主张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