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 助推生态环境系统治理
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二十周年。8月27日,全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推进会在浙江湖州召开,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的成效。
这批典型案例包括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督促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其中公益诉讼案5件,刑事公诉案3件,民事抗诉案1件,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1件。
在刑事检察方面,案例突出坚持严的基调,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检察机关采取部署专项监督活动、挂牌督办重点案件等方式,加大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在黄河流域非法狩猎、运输、收购野生鸟类的团伙化作案情况实施全环节、全链条打击,1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个月不等,坚决遏制危害鸟类野生动物犯罪活动上升势头。
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案例强调坚持以可诉性为指引,提升生态环境公益保护质效。检察机关充分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主动履职整改,对于检察建议回复期满,行政机关仍未履职整改的,则依法提起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如湖南省永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风电项目违规侵占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对林业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仅部分整改的情形,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林业部门履行林地生态修复监管职责,并协同确定补植复绿方案,有效修复受损林地。
同时,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促进提升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质效,既确保自身严格依法办案,又履行好诉讼监督职能,促进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如陕西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抗诉的陈某鹏与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推动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减免规则正确适用;再如广东省中山市某废品收购站等25个单位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加强被执行人主体资格审查等,向生态环境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推动多家单位共建机制防范企业恶意注销逃避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环境执法司法保护力度。
案例突出深化协同履职,助推生态环境系统治理。针对区域性、行业性生态环境问题涉及区域范围广、问题复杂、行政监管部门多,容易产生“九龙治水”困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深挖行业普遍性问题,通过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批量发现案件线索,以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促进辖区企业完成技术升级,完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服务区域特色产业绿色转型。
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
目录
1.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2.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某等24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4.湖南省永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风电项目违规侵占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5.广东省中山市某废品收购站等25个单位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6.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西江船舶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7.重庆市皮某龙、陈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8.陕西省陈某鹏与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抗诉案
9.甘肃省酒泉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宁夏回族自治区李某楠、张某弟等人非法狩猎 罗某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公诉案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大气污染 挥发性有机物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源头治理
【要旨】
针对重点行业违法排放废气造成大气污染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展线索排查、调查取证等工作。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整改的同时,可以协同推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促进重点行业污染问题的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挥发性有机物(即VOCs)主要来源于工业涂装、纺织染整、家具制造等行业,是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近年来,湖州市南浔区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或正常使用VOCs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废气直接进入大气环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将涉及企业违法排放VOCs废气污染环境的代表建议移送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浔区检察院)。收到问题线索后,南浔区检察院聚焦家具、印染等重点行业,调取相关企业的工商登记、产值、电量和燃气量数据,建设并运用VOCs违法排放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从400余家企业中排查出50余家企业可能存在未正常启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南浔区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调取书证、询问相关人员等,查明湖州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五条之规定,未安装、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废气直接排放至外部大气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五条、第
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3年4月28日,南浔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3年5月19日,南浔区检察院依法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消除VOCs废气污染。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展调查,确认涉案10家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并向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责令整改和处以罚款的建议。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相应处罚。
由于全区涉VOCs企业占比大、行业种类多,企业环保意识薄弱、废气处理设施简易低效、属地政府配合力度不足,无法实现源头治理。同年6月,南浔区检察院召开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属地政府、企业代表共同参加的圆桌会议,达成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属地政府协助配合开展大气污染整治的共识。会后,南浔区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推动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开展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监督的工作方案,进一步压实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
区生态环境分局协同相关行政机关针对全区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包装印刷、化工化纤、纺织染整等行业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邀请省环科院专家协助制定“一厂一策”整治方案,形成“整体设备改造、部分利旧改造、更换高效治理工艺、列入执法监督”4类治理模式。通过改造颗粒状活性炭再生治理设施、增设高效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治理设施、关停取缔等多种手段,推动334家企业完成整改,100余家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平台,辖区VOCs废气排放量明显减少。
2023年7月17日,区生态环境分局将整改情况回复检察机关。南浔区检察院经跟进调查,确认相关问题已整改到位,于同年7月31日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为防止问题反弹回潮,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南浔区检察院先后三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领域“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整改成效开展“回头看”,通过走访企业、查看整改台账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确保取得良好治理成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把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作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聚焦辖区内家具制造、纺织染整等行业VOCs废气违法排放问题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监督。针对违法行为普遍、多发等特点,检察机关注重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破解线索发现难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开展专项整治,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规模效应。同时,针对涉及企业众多、整改投入大等难点,深化“检察+”协同共治,推动行政机关因企施策,科学制定设备改造、技术革新、工艺升级等整改路径,促进重点行业VOCs废气排放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保障区域特色产业绿色转型。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某等24人、 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 长江生态保护 替代性修复
【要旨】
针对跨省转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准确认定违法事实和损害后果,依法追究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各环节全链条违法主体的公益损害责任。违法主体申请通过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抵扣其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其是否已履行法定强制义务,技术改造的节能减排、减污降碳效果,以及抵扣金额等事项。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3年3月,黄某雇佣陈某等人,租用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岸边一处废弃厂房,私自铺设暗管连通至长江。李某某、王某某等中间人明知黄某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使用危险品槽罐车,将长三角地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的“稀硫酸”“废盐酸”等危险废物运输至厂房内,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置的情况下,交由黄某通过暗管向长江直接排放。直至案发,黄某等24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向长江直排23125吨危险废物。经鉴定,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6亿余元。
【调查和诉讼】
该案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案件。2023年3月20日,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区分局立案后,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鸠江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并发现涉案线索。2023年9月27日,鸠江区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立案后,鸠江区检察院多次和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围绕危废来源、非法处置数量、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等进行会商,并督促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步委托专业机构对偷排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针对违法主体多、持续时间长、偷排的危险废物种类不同难以确定损害事实等问题,鸠江区检察院邀请环保领域“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现场调查,多次组织专家论证会讨论分析,固定侵权主体、非法排污数量、因果关系等方面证据。
鸠江区检察院认为,各违法主体的侵权行为相互关联、相互结合,最终导致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各自参与的偷排数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2024年1月至9月,鸠江区检察院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对黄某等24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分批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各违法主体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费用、鉴定费用等共计1.1697亿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4年5月10日,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无力一次性承担891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由,向鸠江区检察院提出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申请,拟通过废酸液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升级,在相同产能前提下实现危险废物零排放。为实现公益保护目的,推动企业全面绿色转型,鸠江区检察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技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技改折抵金额等进行评估。经专家多轮论证后,结合现行的环保强制性标准、技改项目方案评估报告、赔偿费用总额等,最终确认技改抵扣上限金额为3013万元(占赔偿费用总额34%),剩余赔偿金采取三年内分期支付的方式现金赔偿。6月21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专业人员、生态环境部门和鸠江区检察院等充分探讨调解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7月18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调解协议经公告后已生效。目前,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已按期支付2000万元赔偿费用,技术改造项目正在有序进行中。
2024年10月25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30万元不等,判决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处罚金2万元至600万元不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在法院主持下,鸠江区检察院与除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外主动赔偿的5家企业、5名自然人达成共计674万元的损害赔偿协议,目前已全部履行完毕;追究其他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113万余元,得到法院支持。
【典型意义】
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本上依赖于长江流域高质量的生态环境。近年来,长江流域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危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一体履行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跨省危废排放这一“硬骨头”问题,将产废企业、转移中介、处置人员纳入责任体系,实现全链条追责,斩断破坏长江生态利益链,切实守护长江生态屏障。注重统筹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既严惩污染行为,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之上的前提下,通过实施技术改造,能够实现减污降碳效果的,以“现金赔偿+环保技改折抵”模式,推动企业技改实现绿色生产,达到惩治、修复、发展“三重效应”,更好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斧头湖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流域生态环境治理 多部门履职 系统治理
【要旨】
流域生态环境问题需要多个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才能全面推动整改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分别立案,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依法协同履职。
【基本案情】
斧头湖系湖北省第三大湖,面积约161平方公里,地处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和武汉市江夏区交界处,是武昌鱼、青虾、中华鳖等水生生物的重要保护基地,湖泊功能定位以洪水调蓄、农业灌溉、生物栖息为主,以水产养殖和旅游观光为辅。根据2023年7月至12月斧头湖水质监测数据显示,湖泊总磷、高锰酸盐以及化学需氧量的月均指标超标,水质类别降至Ⅳ类。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北省检察院)向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咸宁市检察院)交办涉案问题线索。咸宁市检察院通过现场走访、询问相关人员以及无人机航拍等方式调查固定证据,查明斧头湖流域存在多方面的生态环境问题。一是生态系统结构退化,无序、过度捕捞问题突出,大量福寿螺、水葫芦等外来物种入侵;二是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不到位,岸线乱占、乱堆、乱建,大量码头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岸边堆放大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三是
水污染防治问题,淦河等斧头湖流域支流上存在生活污水直排、黑臭水体等情况。
针对斧头湖流域生态系统结构退化问题,咸宁市检察院于2024年4月3日依法对湖北省斧头湖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斧头湖管理局)立案。4月26日,咸宁市检察院依法向省斧头湖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职,全面开展斧头湖生态修复保护工作。省斧头湖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打捞湖面水草15.9万吨、面积14.17万亩,组织投入260余万资金放流适宜规格的鲢、鳙鱼苗1010万尾;收缴取缔地笼等禁用渔具200多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7起。
针对水域岸线管理保护问题,咸宁市检察院于5月13日依法对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随意堆放建筑垃圾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咸宁市水利和湖泊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咸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立案。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城管委组织清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22车,并对裸露地块进行覆土复绿,建设绿道1500米。咸宁市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市水利局整改不力、进度缓慢,依法向其制发检察建议,市水利局随后对12个临时船舶点进行规范治理,清理淦河岸边建筑垃圾110吨,清理3艘废弃渡船。
针对
水污染防治问题,咸宁市检察院根据主要污染为生活污水直排导致的情况,于5月24日对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咸宁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立案,并于6月21日向其制发检察建议。同时,咸宁市检察院与对黑臭水体等问题具有监管职责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磋商。市生态环境局随后针对淦河等斧头湖流域支流上存在的生活污水直排、黑臭水体等问题,封堵排污口6处。市住房局对淦河边31户居民生活污水全部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完成了居民生活污水收集改造工程,于8月20日书面回复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