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打击破产逃债和虚假申报债权典型案例
破产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在有效出清市场风险、高效配置市场资源、保护和挽救有价值的市场主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破产程序作为概括清偿程序,以公平分配为原则,依法调整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践中,部分缺乏诚信的破产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抽逃、转移财产或串通利益相关方虚构债权等方式逃债;部分债权人则虚构债权金额或种类,企图在破产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在分配中取得额外利益。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诚信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众对破产制度的正确认识,更有损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浙江法院持续加强对破产逃债和虚假申报债权等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净化破产司法环境。在破产案件办理中加强对不合理债权的审查和对执行、破产衍生诉讼等关联案件的检索,运用破产案件质量检查等形式对破产逃债和虚假申报行为进行倒查。压实破产管理人责任,通过履职评价、报酬调整等机制调动破产管理人在接管财产、审核债权等环节识别破产逃债和虚假申报债权行为的积极性。加强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力度,依法保障其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债权人之间互相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破产逃债和虚假申报债权情节严重涉嫌
虚假诉讼、虚假破产、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的,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坚决予以有力打击。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发现破产逃债和虚假申报债权行为121起,涉及主体283名,涉案金额27.08亿元,司法处罚64人,追究刑事责任24人。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裁判打击不诚信行为的价值导向,加强破产逃债和虚假申报债权行为源头防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选编了打击破产逃债和虚假申报债权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目 录
案例1: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2:瑞安市某塑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3:杭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4:台州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5:湖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6:浙江某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7:黄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案例8: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9:台州市某机电厂破产清算、阮某某个人债务清理案
案例10:浙江某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一
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清算义务;企业接管;公章管理失控;顶格罚款
【受理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黄赛琼、章华海、张鸿达
【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于1998年4月6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股东胡某某、冯某某。2020年8月10日,富阳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2年9月28日,根据该公司申请,本案转为重整程序。因《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富阳法院于2022年11月22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于2022年12月24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审理情况】
申请人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后,富阳法院依据
破产法规定向公司发送通知书,公司股东对公司启动破产清算程序较为抗拒,并提出异议。立案当天,富阳法院召开了管理人、债务人对接会议,在会上将裁定书、决定书送达给公司股东胡某某、冯某某,并告知其应及时移交公司印章证照等应当履行的清算义务。后胡某某未按时向管理人移交其保管的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企业印章。
2020年8月14日,管理人向胡某某邮寄了《如实履行清算义务特别告知书》,告知其在法定期间内将公司的印章移交给管理人,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胡某某签收文件后仍拒绝移交,并利用企业印章对外从事与公司有关的事项,还私下与个别债权人协商。管理人将此事以专项报告书面报告富阳法院。为了顺利推进破产案件办理,富阳法院多次联系胡某某,要求其依照法律规定向管理人移交相关材料,但胡某某置若罔闻。2020年9月22日,富阳法院作出决定书,对胡某某罚款10万元。后胡某某缴纳全部罚款,并向管理人移交企业印章。
【典型意义】
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应当遵照
破产法的规定履行清算义务。本案中,法院及管理人向相关人员告知相应义务后,相关人员仍持有并使用印章,致使管理人无法实现对企业资产及经营资料的全面接管,企业财产处于不稳定甚至减损状态。该行为已实质阻碍破产程序的正常推进,不仅对后续清产核资工作的合法性及结论准确性造成不利影响,更存在企业进行个别清偿、虚增债务、影响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法律风险。鉴于债务人公章处于失控状态,上述行为不排除相关人员与利害关系人利用公章管理失控之机,通过虚构或虚增债权等手段实施逃废债务的嫌疑。富阳法院在收到管理人报告后迅速作出反应,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五条、第
一百一十六条对股东作出罚款的惩戒措施,使管理人顺利接管印章并推进破产案件办理。对不履行清算义务人进行处罚,不仅保护债权人利益,还有力防止资产流失、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公司依法退出。
案例二
瑞安市某塑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打击逃债;隐匿账册;移送证明标准
【受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陈万敏、蔡木义、涂波
【管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瑞安市某塑胶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1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258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出资216.72万元,持有84%股权,全面负责公司经营事宜。2016年5月5日,因该公司资不抵债,瑞安法院裁定受理对其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月18日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同月30日,管理人接管公司印章及部分财务账册等材料,其中姚某某仅提供公司的2010年审计报告1本、2014年1月至12月的记账凭证12本、2014年1月、3月至5月、7月至12月的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10本、2014年浙江嘉晟税务师事务所报告书1本,而未交出公司2010年至2014年的剩余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审理情况】
管理人经调查发现,2011年至2015年底,该公司聘用某会计代理公司进行代理记帐,记帐时该公司提供会计凭证等资料,代理记帐完成后,由该公司相关人员领回明细帐、总帐、会计凭证等相关会计资料。2011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该公司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还向税务机关提交了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利润表等相关财务报告。为此,管理人就该情况要求公司继续提供帐册,但姚某某以帐册被水淹没,在厂房搬迁过程中灭失为由不予提供。因姚某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犯罪,法院于2019年3月4日将案件移送瑞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2023年11月21日,瑞安法院一审以姚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姚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姚某某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并于2024年3月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打击制裁隐匿账册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并为实践中债务人经常辩解的“账册遗失”等情形如何有效甄别、规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规则适用参考。
一是筑牢底线,严密防范和打击逃债。预防和打击逃债是破产审判的一项底线工作,特别是拒不交出财务账册的行为,严重妨害了破产程序进程,各界反响强烈。逃债与企业是否破产并无必然联系,不能把债权人没有得到全额清偿等同于逃债。公众所担忧的,实质在于管理人对于相关逃债行为该发现的未发现、该追责的未追责、该打击的未打击。本案中,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和管理人对于债权人反映的具体线索和合理性意见高度重视,积极调查相关材料,及时固定证据,为移送侦查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因案施策,合理认定行为性质和移送标准。在考虑是否存在逃债行为、选择规制手段时,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有关人员主观恶性等因素,而不能对法律条文做简单化、机械化理解。当前,不少小微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合一,债权债务、财产混同,对于债权人普遍认可的属于“诚实而不幸”但经营不规范的企业主,应慎用刑事措施,尊重刑事“谦抑性”原则。本案移送时,有证据证明姚某某可能涉嫌隐匿账册,管理人、法院移送的标准应为发现“犯罪嫌疑”,移送的内容为相关线索、材料等。
三是精准打击,正确适用刑事证明标准。关于当事人有关辩解的采信问题,要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没有制作会计帐簿或有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因自然灾害、火灾事故等客观原因灭失的辩解,综合判断该辩解的合理性。本案中,姚某某称公司停产之后,账册无人管理,又遭遇几次台风、漫水,其余财务账册找不到了。经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了证人证言,能证实公司的帐簿交由姚某某保管, 2013年大台风只是浸湿帐簿,帐簿还是完整的,故对姚某某关于帐簿被台风吹走的意见不予采信,最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对类似逃债行为的打击具有参考价值。
案例三
杭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债权审核;伪造证据;引导股东出资
【受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施得健、刘青、张杰
【管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9日,萧山法院裁定受理杭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在债权申报期内,管理人收到1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70余万元,另经管理人调查发现可能存在包括吕某等5名职工在内的职工债权,该5名职工的工资债权均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由法院裁定确认。经管理人申请,萧山法院于2024年6月28日裁定确认1户债权人对公司享有740810.41元的普通债权。
在管理人仔细调查职工债权后发现,吕某主张的工作时间、工资数额与其在与该企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主张的工作时间、工资数额并不一致,存在前后陈述矛盾的情况。此外,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与公司作为被告的另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存在时间线上的交错。经管理人汇报后,承办法官意识到该案存在
虚假诉讼的可能性,为防止公司通过与职工串通
虚假诉讼的方式逃债,立即对吕某进行调查。
【审理情况】
抽丝剥茧,通过司法惩戒打击
虚假诉讼。萧山法院编立“司惩”案号,案件承办法官协同管理人一并深入调查,统筹分析5名职工的债权情况,对吕某展开询问,后吕某承认其确实伪造了劳动合同,向法庭提交了虚假证据。查实情况后,萧山法院认为吕某伪造证据,违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属于妨碍司法的行为,对其罚款5000元。对吕某的工资债权,根据调查,虽然吕某提供的劳动合同系虚假,但根据社保缴纳情况及其他员工反馈,吕某确实曾在该公司工作,管理人对生效文书确认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均无异议。
以惩代促,通过打击
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