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涉外商事调解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重要部署,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引导和鼓励中外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涉外商事海事纠纷,近年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持续深化与浙江省贸促会等部门协同合作机制,全省各中院及宁波
海事法院均与各地市贸促会建立对接机制,实现全省涉外商事海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全覆盖。
今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贸促会、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开展全省首个“涉外商事调解宣传月”,共同举办业务宣讲、主题培训、沙龙研讨、案例展示等特色系列活动,活动期间联合发布了全省“二十大涉外商事调解典型案例”。其中,浙江法院系统共10件案例入选,现予以发布。
目 录
案例一:协作机制初显效 海运纠纷速化解
——杭州某物流公司与深圳某电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数智赋能+司法确认” 高效解决拖欠三年货款
——印尼某公司与蒋某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创新开展“批量案件”调解 高效化解涉外知产侵权纠纷
——多次批量调解近50起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四:“法定责任释明+跨境解纷联动+履约动态督促”实质化解涉外商事纠纷
——温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蒋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五:法院特邀贸促联调联动 合力促成和解案结事了
——刚果某电力公司与浙江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专业指导+以外调外”打造涉外解纷“新枫景”
——义乌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尼日利亚外商阿某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巧用诉调仲“组合拳” 涉外纠纷实质化解
——义乌某经营户与某外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首创引入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参与调解 促成调解款自动履行
——舟山某航运有限公司与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九:两级法院联动调处 助力企业稳定发展
——宁波某公司涉日本、香港股东系列纠纷案
案例十:善用调解“东方经验” 促使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当场履行
——塞浦路斯某公司与长兴两旅游开发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例一
协作机制初显效 海运纠纷速化解
——杭州某物流公司与深圳某电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深圳某电商公司委托杭州某物流公司出运多批吸顶灯至欧洲。货物运抵欧洲A国后,因CE标识不符合欧盟标准被海关扣押,要求尽快选择转运或就地销毁。经反复沟通确认,深圳电商公司被迫同意将首批货物退运到香港某仓库。后续4个货柜临近A国港口时,双方紧急协商转港至B国完成清关。
事后,杭州物流公司要求深圳电商公司承担因货柜退运和转运产生的80余万费用。深圳电商公司以运输迟延导致被海关查验为由拒绝,并拒付其余应付费用。杭州物流公司认为公司已尽了最大努力及时安排货物退运和转运,海关是依职权查验,杭州公司无权干涉。双方各执一词,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杭州物流公司对退运到香港的货物采取留置并于2023年8月向宁波
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电商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200余万元以及违约金、因留置货物产生的仓储费等17余万元。深圳电商公司则反诉要求杭州物流公司返还货物,并赔偿货物损失40余万元。
【调解情况】
宁波
海事法院立案后,货物留置期间,仓储费每天都在增加。承办法官感到,必须尽快把留置在香港仓库的货物提走,避免损失扩大。在组织双方调解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深圳电商公司对货物的现状最为担忧,于是联系了省商法中心调解员,提出是否可以委托省贸促会香港联络处到香港留置货物的仓库查看货物现状。调解员立即联系了香港联络处工作人员,委托其到仓库现场查看并拍摄相关视频、图片资料。第二天,承办法官收到了香港联络处发来的一段视频资料,视频显示货物现状完好并处于随时可以提货的状态。
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宁波
海事法院“海上共享法庭”进行调解。深圳电商公司通过观看视频,对货物现状打消了疑虑,调解工作得以顺利推进。从当天上午一直到晚上7点,历经8个多小时的协商,双方对深圳电商公司提货、向杭州物流公司支付费用等事宜达成了一揽子解决方案。杭州物流公司很快收到深圳电商公司支付的第一期20万元货运代理费,深圳电商公司此后根据调解协议分期支付了剩余100多万元和解款。
【典型意义】
1.海事纠纷多元化解路径的示范意义。宁波
海事法院与浙江省贸促会自2023年建立协作机制后,首次委托贸促会境外联络处实地核查,免除了当事人复杂的香港取证、公证等手续,大幅提升了办案效率。借助“海上共享法庭”,结合司法权威性与商事调解灵活性,实现8小时促成提货付款等一揽子解决方案,推动纠纷从对抗式诉讼向高效协同化解转变。
2.贸促系统国际资源优势的赋能展现。本案充分展现了国际资源网络在跨境争议解决中的“快速响应通道”功能。浙江省贸促会在全球设立了58个海外联络处,与188家商协会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企业如遇到纠纷,可以通过省贸促会“海外联络网”进行客户失联修复、实地协商谈判、境外法律服务资源对接等尝试,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不便。
报送单位:宁波
海事法院、浙江省贸促会
调解机构:宁波
海事法院、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案例二
“数智赋能+司法确认” 高效解决拖欠三年货款
——印尼某公司与蒋某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买方印尼某公司(以下简称印尼公司)因业务需要从卖方蒋某某处购买纸张,约定发货港为中国青岛,目的地为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蒋某某向买方出具形式发票后,印尼公司通过银行陆续支付货款35万余元人民币。合同履行过程中,蒋某某承诺发送3个集装箱货物,后其并未履行发货义务。双方沟通后自愿解除合同,并由蒋某某退还剩余货款355,239.06元。但其后蒋某某仅退还部分货款后便处于失联状态。印尼公司多次就剩余款项支付事宜联系对方,但蒋某某一直未支付余款233,964元。2023年1月,印尼公司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富阳法院)提起诉讼。富阳法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杭州中院、杭州市贸促会对接沟通。经与当事人协商同意,案件引导至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并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杭州调解中心调解员沈文文进行调解。
【调解情况】
调前准备充分。调解员通过云平台联系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双方调解意向,向其解释调解的性质及相较于诉讼程序的优势。在确定双方调解意愿后,调解员向双方发送调解码,以便当事人登陆云平台即时查看调解进度与相关文件。云平台提供的便利性与参与感也提升了双方的调解意向与积极性。
介入调解及时高效。经沟通,印尼公司主张因蒋某某未履行发货义务,双方已自愿解除合同。蒋某某则辩称其已向买方发送货物,且交易过程中也承担了纸张仓储费相关损失,故其所还款项应该扣除相关损失。但经调解员多轮催促,蒋某某都未提供发送货物和承担损失的证据。
释法明理取得理解。调解员告知蒋某某,根据
民法典相关规定,其作为卖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方印尼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货款、赔偿相应损失。
达成共识结果圆满。经多轮调解博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蒋某某向印尼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等合计20万元,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还款,且每月还款额不少于3000元。2023年5月10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并于同日向富阳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富阳法院收到申请后,迅速组织线上听证,并于当日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裁定书。一起历时3年有余,横跨中国、印尼两国的买卖合同纠纷在贸促会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典型意义】
1. 数智化平台为涉外纠纷化解“提速度”。相较于传统的面对面调解,云平台数智化功能为当事人、调解员提供“跨时空”“跨地域”在线调解和资料共享。调解员通过云平台云呼、视频调解、案例库、在线签章等功能全面提升了调解效率和当事双方的参与度,为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奠定了重要基础。
2. 司法确认为涉外纠纷化解“上保险”。调解相较于诉讼缺少法院强制执行的保证,和解协议的履行本质依旧要靠双方的诚信配合来保障。本案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若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弥补了这一短板。富阳法院作为杭州地区第一家联动云平台调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形成了“贸促会调解+法院司法确认”的涉外商事纠纷化解新模式,为涉外商事纠纷化解加上“双保险”。
报送单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杭州市贸促会
调解机构: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杭州调解中心
案例三
创新开展“批量案件”调解 高效化解涉外知产侵权纠纷
——多次批量调解近50起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以来,瑞安市人民法院联合瑞安市贸促会探索涉外商事案件批量调解工作,分两批向瑞安市贸促会移送20起原告为德国某运动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公司)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被告均为瑞安地区20家制鞋企业,两批案件立案标的额合计491万元(单个案件25万左右)。同年10月,瑞安市人民法院再次向瑞安市贸促会移送29起原告为意大利某奢侈品公司(以下简称意大利公司)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被告为瑞安、龙港、苍南等地区个体户,立案标的额合计264万元(单个案件8-15万元)。
【调解情况】
接收第一批10起原告为德国公司的案件后,瑞安市贸促会立即开展调解工作。
1.制定专项计划,优化工作流程。针对批量诉讼案件特点,一方面,调解员与德国公司协商制定“1+X”批量调解方案(即一个核心框架与针对不同案情制定的多种和解方案),初步拟定“阶梯式”金额谈判计划(即参与调解人数越多,调解金额越低);另一方面,协同法院送达人员联合开展案件送达,确保调解流程有序推进。
2.分批开展调解,统筹确认意向。首先,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逐一联系被告说明案件情况。其次,由法官组织召开庭前专项释法明理会议,分析案件利弊。第三,调解员就案情反复与被告沟通,平均每位被告联系沟通达5次以上。最终,首批10起案件中,6名被告明确和解意向,3名被告态度不明,1名被告表示履行能力有限。
3.反馈调解意向,争取优化方案。调解员及时将汇总的和解意向反馈德国公司,德国公司被调解员的敬业精神打动,也考虑到案结事了的实质结果,经多次沟通,打消了对批量调解的顾虑。在调解员的建议下,德国公司为加快调解进程,打破多家被告处于观望状态的僵局,取消了阶梯计算赔偿的方案,将单个案件和解金额统一为4万元,并给予最长6个月履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