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解读新修订的仲裁法
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
仲裁法。该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
仲裁法共8章96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明确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担任仲裁员的条件等方面的制度,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修改
仲裁法,有利于充分发挥仲裁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解决仲裁实践突出问题,提高仲裁公信力;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提供法治保障。
积极对接国际通行规则 仲裁制度是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
仲裁法积极对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国际通行规则,对涉外仲裁法律制度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完善:
一是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增设“仲裁地”制度,明确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同时明确了仲裁地的确定规则,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仲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