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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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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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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正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慈善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正草案)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情况。”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五、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并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开通的网络平台进行。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八、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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