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健全国务院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条 国务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四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自觉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