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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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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浙江省用人单位
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
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2月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电话:0571-87057809

  电子邮箱:75902439@qq.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25日

  

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积极探索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稳定器作用,切实保障用人单位招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的权益,进一步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平台企业、村(社区)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其招用(招募)的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下列特定人员(以下称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二)实习学生,包括大中专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用人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三)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四)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接单,提供网约车、代驾、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五)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

  (六)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招募的志愿者;

  (七)村(社区)组织班子成员及工作人员;

  (八)影视、舞台剧制作单位或剧组使用的群众演员。

  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年龄应不小于16周岁、不超过70周岁,参保的特定人员年龄达到70周岁的,其工伤保险关系即时终止(处于工伤医疗期的除外)。

  第二条 用人单位可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为其招用的特定人员办理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村(社区)组织班子成员及其工作人员等可由所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相关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参保。

  影视、舞台剧制作单位或剧组使用的群众演员可由制作单位或负责组织管理、派工结算的影视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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