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备案说明
《普洱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公布(普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现将《规定》立法背景、内容等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普洱市自2016年8月1日正式取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权。立法法授予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享有规章制定权。现行的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规定》等上位法对拟定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的立法程序作了规定,但有些立法环节的规定比较原则,且新形势下国家对立法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同时,我市在具体立法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起草、审查部门的职责需要进一步细化;二是立法程序需要更加明确完善。所以,有必要制定地方政府立法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立法流程,规定各立法环节、各部门工作要求与责任。为此,市人民政府将制定《规定》列入2021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