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属性标签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七章 区域科技创新

  第八章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依靠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和科技创新治理体系,营造良好创新生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科技强国。

  第三条 国家保障依法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国家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第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催生新发展动能,支撑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国家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充分有序流动、创新生态持续优化,提升体系化能力和重点突破能力,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国家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战略科技力量,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引领支撑作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七条 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和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有权依法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八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培养和造就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第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国家发挥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等学校依法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条 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国家鼓励社会各界组织和参加各类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

  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十四条 国务院统筹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五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实施;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基金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国家改革完善重大科学技术决策咨询制度。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发挥智库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开展评估,实行科学决策。

  第十八条 国家促进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国家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监督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技创新环境。

  第二十一条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鼓励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加强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和部署,尊重科学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强化项目、人才、基地系统布局,为基础研究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

  国家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围绕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聚焦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加强新兴和战略产业、农业等领域基础研究,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供给能力。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财政建立基础研究稳定支持的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

  国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

  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与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要求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价、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完善学科和知识体系布局,推进学科交叉融合,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鼓励长期积累。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强科学兴趣的引导和科学意识的培养,建立满足各类优秀科学技术人员科研需要的资源配置机制和与基础研究相适应的评价机制,营造潜心研究的良好环境,鼓励优秀科学技术人员投身基础研究,提高基础研究人才队伍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七条 国家支持基础研究基地建设。

  国家完善基础研究的基础条件建设,加强开放共享。

  国家加强学术期刊建设,完善科研论文和科学技术信息交流机制,推动开放科学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交流和传播。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加强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第三十条 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组织实施体现国家战略需求的科学技术重大任务,系统布局开展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超前部署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研发。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共性技术平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鼓励地方围绕发展需求建设应用研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加强共性基础技术研究,鼓励以企业为主导,开展面向市场和产业化应用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国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积极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制度。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