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隐私权
Privacy in Public Places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1]隐私权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私秘性,就场所而言,隐私通常存在于与社会、公众或他人无关的私人场所。那么,在公共场所究竟是否存在隐私权呢?当代学者普遍认为,人们进入公共场所并非当然地、完全地失去隐私权的保护,在某些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公共场所的人仍然保有相应的隐私。公共场所,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根据该场所的所有者(或占有者)的意志,用于公共大众进行活动的空间”[2]。也就是说,公共场所是为大众开放的场所,比如火车站、商场、电影院,任何人皆得进入,在主体上没有什么限制。那些仅为特定人群开放的场所,比如工厂的车间、学校的教室等,因在主体上有一定的限制,便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共场所。
一、公共场所侵犯隐私权的几种情况
(一)不适当地接近、尾随跟踪、观察盯视
通常而言,一个人一旦进入公共场所,也就是自愿地将自己置于公众的视听范围之内,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均可为他人所捕捉。那么这是不是就意味着他自愿地放弃了所有隐私,人们可以无限制地接近他,或对他进行尾随跟踪、观察盯视呢?
在现代社会,由于生活环境的日渐拥挤,人们越来越重视独立空间的保有和一定距离的维持,人们希望个人安宁不受打扰。银行柜台、机场登机手续办理处及大型商场收银台等处均划有一米线,这便是出于对他人隐私的尊重。即便是在这些特殊处所之外的一般公共场所,不适当地、过分地接近他人也被视为一种冒犯或不礼貌。对他人进行尾随跟踪,或进行长时间的观察盯视,也是对其隐私权的一种侵犯,该种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心理压力,使其产生紧张焦虑的负面情绪,或者使其失去安全感。比如长期非法地对某人进行跟踪盯梢,每次出门便尾随其后,观察他去什么地方、与什么人接触、做什么事情,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说没有侵入他人私人场所,但其行为显然已经严重侵害了他人的生活安宁。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的确时有发生,我国虽不承认私人侦探公司的合法性,[3]但以各种名目存在的该类公司仍然为数不少,类似的侵权行为也便在所难免。
(二)在公共场所对他人进行拍照、摄录
很多人,尤其是游客多喜欢对富有特色的自然风光、人文景观、活动场景等进行拍照、摄录,作为留念;摄影爱好者和新闻记者更是经常会在公共场所对一些人物、事件等进行抓拍。这种拍摄常常会将一些不相干的、非自愿的人物录入其中,有些情况下,其行为就是直接地、有意地对非自愿的人进行拍摄,这就涉及到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问题。
关于是否构成侵权,有学者提出了“距离说”,即“在较远的距离进行拍摄,无须征得被拍摄对象的同意”,“在较近的距离不得拍摄非公众人物,但是被拍摄对象自愿的除外”。[4]笔者原则上同意这一观点,但笔者同时认为,在较近的距离进行拍摄,并非一定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例如,在游人如织的旅游景点,人们进行拍摄时总是难免将附近的游人作为“背景”录入其中,这种情况并不构成对他人的冒犯,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被录入的游人也极少有提出异议者;再如,在抓拍某一新闻事件时,一些并来卷入其中的行人或旁观者均可能近距离地被录入镜头。笔者认为,只要不是作为画面的主角,即便是近距离录入,也不构成侵权,这属于社会成员应当予以容忍的一种侵扰。同时,笔者认为,在非作为画面主角的情况下,即便行为人将照片、录像予以发表,也不构成侵权,否则人们的行为自由将受到过多的、不适当的限制。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采取是否“直接”的标准来判断侵权,直接对某人进行拍摄,使其成为画面的主角为侵权,即便是远距离拍摄,只要是将被拍摄对象作为画面主角,仍然构成侵权,比如采用长镜头:如果只是作为背景被录入画面则不应被认为是侵权。
是否构成侵权,视被拍摄对象是否为公众人物也有所不同。隐私权对普通公众的保护要大于对公众人物的保护,作为公众人物,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放弃其隐私,无论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因此,通常情况下,在公共场所对公众人物进行拍摄不构成侵权。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在公共场所公众人物就完全没有隐私,只是他们的隐私比普通公众受到更多的限制。笔者倒是同意对公众人物采取“距离说”,也就是说,在公共场所,即便是在未征得公众人物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其进行直接拍摄,但须保持一定距离,以免对其个人安宁造成侵扰。
公众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指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私人正当行使知情权的行为,即便披露了当事人的隐私,也不能认为是侵犯隐私权。”[5]知情权与隐私权是一对相对立的权利,一个要求公开,一个要求隐秘,正如上例,二者有时难免发生冲突。恩格斯曾经说过: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