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
2012年
4
39-51
田平安;王阁
西南政法大学
中国法律思想史
清代民事调解有一种半官半民的特殊形式,即官批民调.其表现类型多样,具有固定流程,是清代社会治理结构、司法体制特点等多种因素作用的产物.黄宗智先生将清代这种半官半民的中间地带称之为纠纷解决的“第三领域”.现行委托调解也具有半官半民的性质,与官批民调同属“第三领域”的民事调解,但二者在产生动因及内容构造上存在明显差异.不过,就适用范围界定和调解人甄选而言,官批民调能为委托调解提供有益启示.
田平安;王阁
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清代民事调解有一种半官半民的特殊形式,即官批民调。其表现类型多样,具有固定流程,是清代社会治理结构、司法体制特点等多种因素作用的产物。黄宗智先生将清代这种半官半民的中间地带称之为纠纷解决的“第三领域”。现行委托调解也具有半官半民的性质,与官批民调同属“第三领域”的民事调解,但二者在产生动因及内容构造上存在明显差异。不过,就适用范围界定和调解人甄选而言,官批民调能为委托调解提供有益启示。
【关键词】民事调解;第三领域;官批民调;委托调解
Government-Approved Civil Mediation in the Qing Dynasty and Its Enlightenment with Regard to Current Court-entrusted Mediation
【英文摘要】Mediation of civil cases in the Qing Dynasty born a half-official and half-civilian color, i. e.government-approved civil mediation,which,having a variety of forms and fixed procedures,.was the product of interaction of many factors such as social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judicial system. Mr. Huang Zong-zhi ad-dresses this quasi-official and quasi-civilian intermediate zone as the “third-realm” of civil dispute resolution.While current court-entrusted mediation is in some way of half-official and half-civilian character and just like government-approved civil mediation falls within the ambit of the“third-realm” of civil dispute resolution,it differs greatly with the latter in motivation of origination and structural contents. However, as to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selection of mediators,government-approved civil mediation might in some way afford enlight-enment to court-entrusted mediation.
【英文关键词】mediation of civil cases;third-realm;government-approved civil mediation;court-entrusted mediation
一、问题的提出
清代的民事调解除了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两种基本类型之外[1],还有一种官府批令民间力量调解民事纠纷的特殊形式—即官批民调。它是指官府在接到案件之后,经过初步堂审,如果认为案件事属“细微”,没有必要在堂上审理,则会“批令”乡里进行调处,或者加派差役协同乡保进行处理,由民间先行调处,调处不成时,才予以判决{1}。无独有偶,在我国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推出了“借助社会力量调处民事纠纷的新举措”{2}—法院委托调解制度。该制度规定对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给社会力量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则由法院继续予以审判。对此,已有学者敏锐地发现,这一制度构造与清代官批民调非常类似,二者均包含了官方审判机构和民间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展现了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间在纠纷解决上的交接与互动{1,3}。更有学者明确指出,现行委托调解可以从官批民调中找到历史根据{4}。然而遗憾的是,少数学者目前的这种议论仅限于蜻蜓点水。清代官批民调究竟是如何运行的?官批民调能为现行的委托调解提供哪些启示?[2]本着“通过历史透析当下”的精神,笔者拟对此作一粗浅的探索,以期推动法院委托调解制度的理论深化,使委托调解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长效作用。
二、清代官批民调的基本情况
从清代官方法律、宗族族规、官员官箴,以及司法档案、民间契约文书里,笔者发现流淌于这些白纸黑字、重灰残黄之间的清代司法制度及其实践中,存在着不少关于清代官批民调的记载。[3]
(一)清代官批民调的类型
按照调解人身份的不同,清代官批民调可分为以下类型:
1.保甲长、乡约、坊厢长主持的官批民调[4]
清代地方基层组织呈二级结构,即以自然村为基础的“甲”和联合数村组成的“乡”。[5]甲设甲长,乡设乡保,其主要职责是征收皇粮国税、维持地方安治{5},各地州县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往往会批令保甲长出面调解。比如,乾隆十年广东兴宁县蔡廷献佃种欠租纠纷中,由于蔡廷献兄弟在乾隆七、八、九三年一直拖欠租谷,到乾隆十年时曾任伸诉至官府,要求蔡氏兄弟清偿所欠租谷并要求将田收回自己耕种。官府在呈状上批令地保查覆,于是地保林清桂出面予以调停,纠纷双方最终达成协议{6}
清代统治者除了建立保甲制达到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外,还在乡村管理中积极倡办乡约实现对村民思想观念方面的教化。后来乡约一职由最初的道德教化演变为“料理地方之乡约”,从而与保甲长职责合一[6],主持调解民间纠纷就成为其十分突出的一项职责。比如:乾隆五十三年,巴县廉里一甲的赵永贵与吴芳照兄弟因北界柴山发生冲突,赵永贵将吴氏兄弟告到县衙,官府批令约邻[7]同彭君扬共同处理。约邻龚耀圣遂与余大伦等近邻一起连同当事人上山进行踏勘。经查,赵永贵不过是借当时交易人均已过世,暗中怂恿他人作假证,企图侵吞本属于吴氏的柴山。于是约邻龚耀圣等以一棵桐子树作为标记,在其下树立界石平息了纠纷{7}。
按照清代地方编制,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分别设立坊长和厢长管理坊、厢事务。虽然城市是清代商业集中的地区,此中生活场景与乡村存在差异,但是坊长、厢长职能与保甲长大体相当{8},官府也经常批令他们对辖区内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比如:道光二十三年谭应顺等与萧登贵会费厘金纠纷中,因厘金使用产生分歧,川北各河船夫谭应顺等遂以新兴会会首萧登贵侵吞负债为由将其告到县衙,官府批令由厢长调处。厢长李德钦、蔡宗发协同船帮首事与街邻一起,邀集双方在镇江寺进行理剖。经厢长调处,双方达成协议并书立了合约{9}。
2.宗族长主持的官批民调
为了完善基层制度,清代统治者还推行族正制以弥补保甲制之不足。清代户部关于编保甲的法律中规定:“凡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准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察举”,清代《户部则例》中规定族长有查举该族良莠之权,即包括对宗族内部纠纷的调处权。[8]比如,嘉庆七年曲阜发生的一起归宗嗣子财产纠纷就是由官府批令族长出面调处的。孔宪堡自幼出继给孔传成为嗣,后因自己族内兄弟接连病故而呈请归宗。嗣高祖母考虑多年感情以及归宗后生计问题,遂将部分田地赠与孔宪堡并另立继洙为嗣子。然继洙私自将赠与给孔宪堡的田产卖给他人,孔宪堡遂告至官府,官府判令继洙归还。后继洙趁嗣母去世之机又侵吞宪堡田产,于是宪堡再次向官府提起诉讼。此次官府批令族长处理,族长邀同两家亲友及族人对纠纷进行调处,并使双方达成了协议{10}。
3.会首主持的官批民调
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手工业、商业从业者行会组织的划分和建立,同时前往异地进行贸易活动的外来人员为了能站稳脚跟而在生活的地方建立会馆。这些行帮设有“行首”或“客长”作为头目,在维持行帮秩序方面有重要职责{11-12}。从清代司法档案来看,官府往往批令行首、客长调解行帮内部的官府差务分担、行户合伙清算等纠纷以及与行帮有关的其它纠纷。比如嘉庆十六年巴县铁匠铺帮差纠纷中,巴县孝里八甲谢国文等人自康熙年间开始以打铁货为业并帮办官府差务。吴广和在南邑陈家场办铁货来渝销售,但并不帮办差务。经谢国文等集齐行站公议,达成协议。后因吴广和违犯双方协议,谢国文等向官府控诉,官府批令:由八省客长与约邻进行理讲。随即,八省客长、约邻邀集双方当事人进行理剖,最后双方达成和解{13}。
4.亲友、地邻(街邻)主持的官批民调
当事人的亲友、地邻(街邻)往往对当事人的情况比较熟悉,对纠纷产生的缘由也通常知晓,因而清代官府批令当事人的亲友、地邻(街邻)主持调解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类。比如道光元年周怀宏与陈国乡田地佃种纠纷中,周怀宏将土地房屋佃与黄肇明耕居,但黄肇明随后就将此田地分佃给陈国乡居耕,且黄肇明连年租金不交。于是,周怀宏遂向邻居刘朝、周伦同投理,请他们进行理剖。刘朝等遂对双方进行化解,但是对化解建议双方都不接受。于是周怀宏告到县衙,官府批令原调处人继续进行周处{13}150。
5.中人主持的官批民调
在清代民间买卖、典当、借贷等民事关系中,“中人”起着为当事人提供交易信息、进行介绍、证明甚至承担交易正当合法的保证作用。在清代地万司法档案中,经常可以看到“凭中理处”、“凭中集理”的记载。比如道光五年刘崇兴、刘崇德兄弟与彭儒魁借贷纠纷中,刘氏兄弟用地押借到彭儒魁银五百两,约定每两每月二分五厘利息,至本年腊月本利一并归还。由于刘氏兄弟生意折本,无钱可还,拖至道光六年。彭儒魁告到县衙,官府批示:原中理楚。中人李成章遂从中斡旋,最后双方达成展期协议{13}124-125。
6.局绅主持的官批民调
太平天国起义之后,南方数省社会动荡不安,清政府不得不在地方设立各种公局,依靠地方士绅的力量来增加国家税收及维护地方稳定{14}。据李伯元《南亭四话》“公局”条称:“广东各乡皆有公局,管理钱债、殴斗、口角等事,实操地方自治之权。无如绅董皆虎而冠者,遇事尤多武断”{15}。因此,官府也常常批令局绅调处民事纠纷,浙江黄岩诉讼档案中就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其中6号卷郑丙松“迭理迭翻,叩求提究事”,还出现了知县多次批令局绅调解的记载:光绪二年,为庆祝祈雨成功,村董事会要求村民按亩取钱二文用来在村内演戏以报神庥,但葛普怀家抗众不出且殴伤郑丙松,于是董事俞子禄等联名公叩。针对八月廿七日郑丙松的呈词,知县批曰:竟不知有国服耶,可恶已极。着投局理明,毋庸滋讼。针对八月廿九日陈显四等的呈词,知县又批:仍照前批,投绅理息。两造均宜平心听理,毋得争胜逞忿,自贻伊戚。针对九月初八日葛普怀的呈词,知县批日:尔与郑丙松如果无纠葛,何以屡被诈借,悉肯曲从,殊不可解。着仍自投局理处,不必诉读。再针对十二月初三日郑丙松的呈词,知县批曰:“仍邀原理之林兰友等,妥为调停息事,不必诡词砌耸,希图诈累”{16}。本案中知县前后共批令四次,足见对局绅调处的依赖。
(二)清代官批民调的流程
清代学者包世臣曾在《安吴四种》中描述过官府批令乡保调处民间纠纷的大致流程:“凡赴讼者,……系田土界址、雀角短长、户婚牵割、气性斗争等事[9],批副用印,仰原告持批投该保长协同里正至公所,唤集被告及证应人,详加研讯,保贰录两造口词。察其是非,判割清楚,务令输服判定,录为长单粘连,官批之后,用戳骑缝,连名判后并用戳记。……给被告持至,服词缴息。……而原告不服,长正公用戳粘单,给原告赴县重告;被告不服者,即给被告赴县跟诉词呈缴官,集讯如法。”{17}从这段描述中至少可以获得两点印象:第一,清代官批民调其实包含了“官批”、“民调”和“呈禀”三个阶段:首先是官府将诉至衙门的纠纷依职权批令给民间力量;其次是接受批令的民间力量调处纠纷;最后是主持调处的民间力量将调处结果呈送官府审查;第二,官批民调的结果无外乎两种情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官府将案件予以核销;调解不成功的,则由原告赴县重告,官府如法提讯堂审。
如果说包世臣的描述更多是学者从理论层面的介绍,那么现存的清代司法档案则可以使我们获得官批民调实践运行的直接证据并形成一定的感性认知。首先,安徽徽州发现的清光绪年间歙县知县敦请族长调处法律纠纷的一份空白格式批文,反映了在官批民调的“官批”阶段,官府是如何与民间力量发生交接的:
“……为此谕仰该_知悉此事,尔悉此事,尔如能出为排解,俾两造息讼,最为上策。此谕仍交地保缴销,若不能息讼,即由该族长告知被告_令其于_月_日午前到城,本_每日于未初坐堂,洞开大门,该原被告上堂面禀,即为讯结。……此因该族长素来公正,言足服人,帮饬传知,并非以官役相待,亦不烦亲带来城,不过一举足、一启口之劳。想该族长必能体本_爱民如子之意,共助其成,实有厚望……”{18}
从这份空白文书中可以发现,官府不仅明确向族长提出了自己“两造息讼,最为上策”的调解指导思想,还就调解成功或不成功的后续事项做了安排。由于这份空白文书系雕版印制,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这种制度性的安排在清代已有固定形式要求,至少在发现地的徽州应是如此。
其次,下面两份从清代档案中发现的“和息状”、“复状”[10],则向我们传递了在官批民调的“民调”阶段和“呈禀”阶段,民间力量是如何调处,又是如何再次与官府发生交接的:
“乾隆三十五年王仲益等砍伐风水树案”的“约邻请息状”:“情蚁甲内□□□(原文字迹无法辨识——编者注)子前月二十七日,以清理愈横等情,具控王仲益等在案。荷恩赏准,差唤往城。蚁等悯念两造系属□□(原文字迹无法辨识——编者注),不忍参商,邀集赴祠。两造各询情由,祸因王仲益田业与唐应坤南界相连,地名小屋。基后应坤界内禁蓄黄连古树一根;以培祖坟。不卜仲益将树私卖,砍伐惊家,故有此控。是以蚁等苦劝王仲益,将所砍之黄连树逐一退还唐应坤。致于两造界址,各照红契耕管,均皆心恢悦服,不愿拖累。故以蚁等仰体仁恩爱民息讼之德,姑念乡愚,赏息销案。不J惟两造,蚁等亦以沾恩无暨矣。为此,请乞太爷台前赏息施行。”对此,县正堂批:准息{9}291。
“嘉庆十八年何朝瑞等掯当不赎,逞凶阻耕案”的“约邻复状”:“情本月十一日有钥唠以唆串诈索事控何良珑、何国宗、何朝玉,何胡瑞既当不赎,逞凶阻耕等情在案。沐批:何朝瑞既不赎当,又复逞凶阻耕。殊属不合。仰约证查明处复,恩委来乡,蚁竿恪遵。查得何朝瑞于嘉庆十四年将业当与何朝榜,当价银八十两,系朝榜之母何宋氏存留养赡。因朝瑞陷当不赎,而朝傍母子乏食无度,去秋将业短价银二十两,转当黄玉仲佃与何正刚耕种。朝瑞串同何良珑、何朝玉等诈索阻耕,故有此控。蚁等秉公直剖,处令朝瑞等不必阻耕,以免讼累。奈朝瑞横极肆凶,全不由理。蚁等民属无权,实难剖息,事奉宪委,不敢袒护。理合据实缴委复电,恳唤讯断,虚甘同坐”{13}223
从上述两份“和息状”和“复状”中可以看出,调处人在接到官府批令后根据案件性质采取了不同的调解方式,或“邀集赴祠”并“苦劝”,或“秉公直剖”并作出“处令”。调处成功的向官府呈递“和息状”,说明调解的经过及结果,并请求官府准予销案;调解不成功的则向官府提交“复状”,说明调解的经过以及调解不成功的缘由,并恳请官府给予讯断。
行文至此,已经基本勾勒出了清代官批民调的主要类型和大致流程。当然,限于资料的缺乏和地域的差异,上述对清代官批民调基本情况的描述还相当笼统。但从中的确可以看到,官批民调包含了官府和民间在纠纷处理上的交接与互动,呈现出一种半官半民的属性。于是我们不禁要问,清代何以会存在这种半官半民的纠纷处理方式?为何对诉诸衙门的纠纷州县官不是自己解决,而要将其批回民间?
三、清代官批民调产生的原因
首先,和以往的朝代一样,清代正式的官僚机构到州县衙门为止,官吏的总数不超过几万名,其中直接治民理事的“亲民之官”实际上还不足两千名,仅靠这几万名官吏去维持幅员辽阔、人口数量巨大的乡土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几乎是不可能的{19}。因此清代统治者把包括处理民事纠纷在内的许多社会治理事务都留给村社及亲邻,认为对于民众最有效的统治方法是“保甲为经,宗法为纬”[11],极力推行这种半官半民性质的治理方式,并把大部分民间纠纷的解决权交给族长、乡保等解决{18}167-168。
其次,清代司法体制的目的不在于实现普通民众权益维护的需要,统治者只关注危及政权的刑名要案,对民事纠纷持轻视态度,从以“民间细故”[12]指称民事纠纷就可见一斑。况且基于减轻“健讼成风”的压力,官府更是希望借助社会力量来解决民事纠纷{20}。所以,尽管《大清律例》规定:“民间词讼细事……该州、县官务即亲加剖断,不得批令乡地处理完结”{21},但官府却仍然乐此不疲。
再次,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在15英寸等雨线以南的辽阔疆域内,民众大多以农业为主,他们基本上被“捆绑在土地上”{22}。在这种社会结构中,和谐人际关系的维护成为基层民众生存的重要前提,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对关系修复型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因此,虽然当事人将纠纷告上了公堂,但“不走极端,注重情面”的人情取向的生存逻辑{23}依然根深蒂固地左右着他们的思想,而官府此时对民间调解的启用在很大程度上正契合了这种乡土社会的生存逻辑。
最后,传统中国一直存在的“无讼”价值观念和追求“和谐”等传统儒家理念在清代仍然被延续和遵循,并继续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清代统治者对调解的倾向性选择,清代政府对自己民事法律制度的表达即是强调和谐与调解的理想{24}。因此,即使官府受理了案件,他们仍然希望按照官方统治思想的要求调解解决纠纷,当然要动用包括民间力量在内的一切可以动用的调解资源。
综上,清代之所以存在官批民调这种纠纷处理方式,与清代特殊的社会治理结构、清代司法体制的本质,以及传统中国基层社会的生存样态和价值理念直接关联,是多种因素作用下的产物。
通过前文对清代官批民调基本情况的描述和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我们已然对其有了整体上的把握。然而本文的意图并不仅止于此。一如开篇所交代的,对清代官批民调的关注源于一种“透过历史分析当下”的冲动。官批民调中存在的官民互动,与现行委托调解所包含的法院与社会力量的合作交流有着某种相似之处,正是这种相似性,我们才有了将这两个处在不同历史时空的事物加以勾连的原始动力。那么,在驻足回眸对清代官批民调“官民如何互动、为什么互动”进行一番审视之后,该是我们盘点二者关系的时候了。
四、清代官批民调与现行委托调解之比较
200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