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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与基层社会的法治建设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9年
6
115
余钊飞
中国人民大学
地方法制
村规民约作为农村社会进行自我调整的一种社会规范,对于农村的稳定与和谐意义重大。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是著名的“枫桥经验”诞生地,当地村民自治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地方习惯制定一系列村规民约。这些村规民约的制定与不断完善,对于乡村社会的新农村建设与法治建设产生了诸多积极作用,特别是为中国基层社会的法治建设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村规民约        基层社会        法治建设
村规民约与基层社会的法治建设
  以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的实证调查为例

余钊飞

中国人民大学

  【摘要】村规民约作为农村社会进行自我调整的一种社会规范,对于农村的稳定与和谐意义重大。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是著名的“枫桥经验”诞生地,当地村民自治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地方习惯制定一系列村规民约。这些村规民约的制定与不断完善,对于乡村社会的新农村建设与法治建设产生了诸多积极作用,特别是为中国基层社会的法治建设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村规民约;基层社会;法治建设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Ruling By Law in the Grass—root Society
  Take the example of Fengqiao town as the centre
  近些年来在国家深入开展法治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历史性进程中,村规民约建设再度成为关注点。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使得村规民约的建设面临着大量的实际困难;为了避免这种困境的恶化,我们有必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科学地建设村规民约;有必要明确村规民约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功能与地位、透析村规民约建设在农村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并努力探索我国村规民约建设的合适发展路径。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的广大基层村民自治组织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计和制定了一系列村规民约,有效地填补了部分制度的空白,满足了枫桥镇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同时对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思考分析,也为我们提供了观察基层法治的独特视角。

  一、现代法治视野下的村规民约

  随着农村社会的迅速变迁,出现了所谓法律滞后的现象,或者已有的法律不能适应变化的现实,或者急需法律调整的事务没有相应的规范可以遵循。法律的规定过宽或者过严,法律自相矛盾,法律不切合实际和缺乏可操作性,都深刻影响了农村社会的法治化进程。[1]村规民约是指生活在一定区域内的村民通过民主协商而制定的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相对于立法程序严格,具有强制性效力的国家法而言,村规民约主要依靠村民的自觉得到遵守和实施。村规民约伴随着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而取得了实质性发展。它在一定程度上宣示,村民有创制、实施和维护规范的权利,成为村民自治权利的组成部分。村规民约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其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无普遍适用性,由于涵盖农村生活的各个方面,村规民约的内容经常超出国家法律所包容的范围(特别是涉及到思想教育、价值观转变、道德水平提升等);如何使溢出部分具备相应的效力,处理好国家法与村规民约的良性互动,成为我们必须探讨的问题。

  由于村规民约主要反映的是村民自身的利益,不可能在内容上、范围上与国家法达到完全重合。国家法因为自身的局限性(法仅仅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法有滞后性、法的运行需要巨大的成本),不可能把乡村的社会生活完全纳入其所指引的轨道,因为乡村社会有其自身的自主性发展逻辑。农村社会与法律是存在明显的隔阂,有学者指出:“农民法律意识离人们的期望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有些差距,这固然有传统惰性的因素,但更重要的还在于现实的种种主客观因素”。[2]所以法律并不因为代表“进步”就会是合理的,许多时候村民所拥有的传统的规范性认识具备相当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村民在长久的生活中已经形成了许多经过历史检验的实用经验,我们应当努力理解和尊重村民的自主选择,当然这种自主不得违背法律的精神和原则。[3]这种尊重是考虑到我国农村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的,因为“农村市场的发育不足,减缓了法律大规模扩展的进程”。[4]

  二、枫桥镇村规民约的若干范本

  (一)《1977年枫桥区檀溪公社泉四大队治安公约》

  早在1977年,枫桥地区的一些村庄就着手制定了一系列治安公约,当时的干部认为:“要搞好治安,总得有个大家遵守的章程。于是在党支部的领导下,针对本大队存在的问题,讨论制定了八条公约。”当时干部群众已经意识到:“乱罚款、乱处罚,不合政策不合法,看看厉害实际松,使违法的人内心记私仇,脸皮撕破横竖横,今后不能采用这种办法。经过讨论,明确了公约内容做到两个清楚。就是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是非清楚;守法、违法,界线清楚。执行公约要做到两个为主,就是要以表扬遵纪守法的为主,对违约的以耐心说服教育为主。”以下是这部公约的具体内容:

  1.拥护党中央,严格按照新宪法和国家政策法令办事。

  2.提高革命警惕,不听信谣言,不收听敌台广播,发现反动言行和可疑迹象,立即报告。

  3.按照党的政策,严格监督和教育改造四类分子。

  4.自觉维护治安秩序,做好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帮助教育。

  5.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不糟蹋庄稼,不偷砍山林,不外流,坚决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活动作斗争。

  6.做好防火工作,维护交通安全。

  7.执行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粮食、现金、票证、农机、农药、耕牛等安全管理。

  8.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不准打人骂人。

  9.加强对青少年的法纪教育,坚决同阶级敌人的腐蚀活动作斗争。

  10.尊重社会公德,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5]

  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在那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当地的干部群众对法律的认识总体还是比较模糊,但他们已经认识到乡村社会需要自身创造规则来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保护。也显示了人民群众具备自我创造规则的力量和智慧。该公约主要涉及的是农村地区的社会治安,表明了安全生活是群众最迫切的需求,也显示了加强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与安全是这个时期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该公约自创立之日起便得到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它以教育说服为主,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这也说明枫桥地区在社会综合治理和乡村自治方面有着优良的历史传统。

  (二)《枫桥镇新农村招赘协议书》

  当前,枫桥的部分村庄在急剧的城镇化过程中已积累了巨大的经济基础,特别是部分村庄高额的土地征用补偿金和相应的村民福利对本村或者外村的居民都有巨大的诱惑力。“本村村民不愿离村、外村村民千方百计要进村”,其中一个敏感的问题就是招赘女婿的问题。因为在乡村社会生活中,男性村民是身份相对固定,而女性在乡村社会生活中主要是出嫁他村;女性村民留在本村的办法只有两个:一是嫁给本村的男性,二是招赘非本村男性村民。前者因为本村的男性数量有限,加上本村多为同姓居民,血缘关系近,所以选择后者的更多。但是村里的资源是有限的,招赘的主体必须明确限制。针对这种情况,枫桥镇部分村庄制定了极富民间特色的《招赘协议书》。该文本如下:

  甲方: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乙方:XXX XXX XXX XXX(该户十八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逐一签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以及传统习惯,结合我村实际,经村两委会讨论决定,凡只生育女儿的户,允许其中一个女儿招赘入户,应签订好如下协议:

  一、经全家商量,确定XXX女儿,招入男性伴侣XXX(系XX省XX市XX镇XX村)入户为婿。

  二、女婿落户后,应承担本家庭的日常生活琐事,完全负责父母的赡养责任(包括医疗、护理)及安排父母过世后的善后事宜。

  三、落户后,完全拥有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并有对该财产的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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