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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纯粹将来债权现时处分模式的解释可能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25年
4
47-64
吴昊
上海交通大学
对于纯粹将来债权处分合意的生效时点,我国司法实践与文献一边倒地秉持预先处分模式的解释结果.然而,以是否承认纯粹将来债权于处分合意时即可作为处分对象为标准,可以区分为现时处分与预先处分两种模式.历史上已经存在现时处分的可能性,而现时处分引发的直接取得效力亦有利于资产证券化中的投资人保护.处分行为的各项生效要件的规范目的有追问必要.处分行为的"既有"教义并非阻拦认可处分纯粹将来债权于合意时即有效的理由,因此不会限制当事人就此达成的合意发生现时处分效力.而纯粹将来债权的确定性可以借助负担行为的可确定性实现.在就同一纯粹将来债权实施矛盾处分的场合,《民法典》第768条提供了正当性基础.
将来债权        将来债权处分        现时处分        预先处分
Future Claims        Disposition of Future Claims        Present Disposition        Advance Dis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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