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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法律性质与制度构建
《江汉论坛》
2025年
5
131-137
王年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北京,100084
"非此即彼"地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定性为"行政许可"或"行政协议"的"公法主导论",不仅不符合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阶段化特征,也难以识别和规制政府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权力滥用行为.基于"公法与私法交叉"和"授权与运营相继"的特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可形成"授权决定作出"与"运营协议签订履行"的"双阶构造".授权决定作出阶段,授权主体与运营主体形成行政许可关系,受行政法调整.运营协议签订履行阶段,可依据运营目的是公益性还是营利性将授权运营协议区分为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并分别受行政法和民法调整.这种纵向分阶调整与横向类型适配的制度构造,既可防范行政权力在准入阶段的恣意行使,又能激活市场机制在运营阶段的要素配置功能,最终形成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公法私法协同治理格局.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公法私法协同        授权运营协议        数据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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