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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罪数问题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5年
2
96-100
张强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实践中,非法获取计算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在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简称本罪)之外,可能同时触犯其他相关罪名.认识上本罪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盗窃罪等罪名的犯罪构成,评价上本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论在法益的质与量上均具有同一性,属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而本罪与盗窃罪虽在法益的质上具有同一性,但在量上存在差异,属想象竞合.本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发生竞合时,应根据特别法优先原则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罪与盗窃罪发生竞合时,应根据从一重罪原则进行处断.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犯罪竞合        法益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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