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旨趣的"责任束",其与《民法典》第1234条及经济法、行政法中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条款是整体与部分、一般与特别的关系.行政主导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适用的合理性在于契合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公法属性,符合法的安定性和成本最小原则.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基本概念、结构内容、适用认定等展开系统构造.生态环境损害是概念厘定及责任适用的关键,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结构内容应与法典的体例相吻合,使其适用认定与行政主导相得益彰,共同致力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目标的高效实现.
生态环境损害 责任束 行政主导 法典体系 责任所属 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