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治理合同长期面临着合同效力认定规则不清的困境,究其原因是理论层面和司法实践对污染治理合同定性不清,从而影响合同的效力评价.为准确进行合同定性,引入"穿透式"审判思维,结合污染治理合同的特殊属性,证成该合同属于非典型合同中的混合合同类型.依据《民法典》的指引,非典型合同可以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典型合同规则.从合同目的、给付义务及法经济学等维度来看,污染治理合同与承揽合同具有最相类似性.参照承揽合同的相关合同效力认定规则,可以认为污染治理合同的效力不受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是否委派第三人代为完成工作,以及无特别法律规定下治污企业资质缺失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导致污染治理合同无效的关键因素,主要根植于《民法典》总则编中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其他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合同效力 合同定性 穿透式审判思维 污染治理合同 承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