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条款建立了国家立法授权机制,但学界对以上条款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权限仍存在认识分歧,有必要予以厘清.在立法领域,我国宪法意义上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系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权力一元化基础上二次分配自身立法职权,权宜调整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立法权分工,建构并运行国家授权立法体制的机制.在理论层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授权受到授权事项和立法权样态的双重限制,即针对法律保留事项只能授予法律制定权和法律修改权.相应地,存在两种具体的理论形态:针对尚未制定法律且不属于绝对保留范围的事项,可以授予法律制定权;对于已经制定法律的事项,可以授予法律修改权.我国现行法律中,《立法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条款规定了相应的授权权限及其现实路径.其中,授权暂调或者暂停适用法律规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其他国家机关法律修改权的行为,《立法法》第16条为此建构起相应的现实路径;第12条至第14条则建构起其授予国务院法律制定权的现实路径.
立法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立法授权 法律保留 体系解释
Legislation Law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Legislative Authorization Legal Reservation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