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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司法巡回的国家治理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5年
2
161-180
李洋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国家治理意义下的巡回意味着国王/中央的现身.就中世纪英格兰历史场景而言,巡回兼有增强民族认同之意蕴,国王的最高司法权威藉由司法巡回以救济臣民进而实现早期国家治理.趋于惯常性、跨地域性及受理所有申诉的司法巡回,在数百年的历史演进中,展现着重罪案件审判权由地方向中央的逐步移转,高度组织化、去地方化法官的逐渐浮现,巡回事项从行政层面向司法层面的渐趋聚焦以及巡回法官代际传承职业化倾向的渐次加深这一幅幅历史场景.司法巡回的历史实践固然渗透着财政属性与社会治理能力,但毋宁应定性为中世纪英格兰国家治理中司法权与国家治理的紧密融合.司法巡回机制所塑造的普通法体系亦化身为早期现代国家所面临治理问题的应对之策,形塑为经由司法达致国家治理的经验模型.
司法巡回        国家治理        中世纪英格兰        总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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