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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的入罪范围
《法律方法》
2025年
2
214-233
孙鹏
清华大学法学院
虚假诉讼罪的成立范围关乎诉权保障与诉权滥用禁止之间的平衡.本罪保护的法益为司诉权的真实性.本罪的实行行为是通过捏造事实形成虚构的诉的利益,或改变既有的诉的利益,并以此提起民事诉讼之行为.行为人未改变真实存在的利害关系,而仅篡改具体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内容的不构成本罪.本罪之实害结果是法院依据错误的事实通过了对诉讼要件的审查,并以此继续开展诉讼活动.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通过了对起诉要件的审查,可以作为本罪着手或未遂的时点.
虚假诉讼罪        妨害司法秩序        诉的利益        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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