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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视角下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知悉权保障
《检察实践》
2024年
23
47-50
李飞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 610299
相较侦查、审判阶段,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选择的自愿性保障有其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充分知悉在案证据材料信息是其理性认罪的前提.着眼于律师辩护全覆盖向起诉阶段延伸的司法改革,宜从检、辩协同的视角出发,构建犯罪嫌疑人知悉权的二阶保障机制.原则上,将辩方证据阅卷、核实证据与控方证据开示结合,从两个角度共同向犯罪嫌疑人展示完整的证据信息.当辩护律师尤其是指定辩护律师出现未妥善履职情况时,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出发,再由检察官以中立视角为犯罪嫌疑人全面开示证据信息.在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有必要确立"应当型"证据阅核与证据开示,并构建犯罪嫌疑人证据信息知悉权保障的递补机制.
认罪自愿性        知悉权        证据开示        阅卷-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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