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期刊名称:
全部
作者: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期刊年份:
全部
期号:
学科分类:
全部
搜索 清空
实体与程序双重视角下的连带债务涉他效力
《交大法学》
2022年
3
43-55
袁琳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涉及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我国《民法典》第520条首次对连带债务涉他效力做出规定.除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给付受领迟延等由《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完全/限制)绝对效力事项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如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有既判力的判决等较为广泛的"连带债务涉他性"事由.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基于连带债务人具有共同给付目的而产生,原则上不使共同给付目的归于消灭之事由应仅具有相对效力.债权人通过诉讼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以及有既判力的判决等事项发生于诉讼过程中,其是否具有涉他效力应当结合民事程序的自身特征、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以及裁判效力的基本原理进行研究.
连带债务        涉他效力        绝对效力事项        相对效力事项        既判力
  
实体与程序双重视角下的连带债务涉他效力

袁琳*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连带债务涉他效力的实体维度
  (一)连带债务涉他效力的理论问题
  (二)连带债务涉他效力的具体事项与规则
  三、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规则的司法实践与程序维度
  (一)“提出履行请求”与“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效力
  (二)有既判力判决的涉他效力
  四、结语
内容摘要: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涉及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我国《民法典》第520条首次对连带债务涉他效力做出规定。除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给付受领迟延等由《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完全/限制)绝对效力事项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如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有既判力的判决等较为广泛的“连带债务涉他性”事由。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基于连带债务人具有共同给付目的而产生,原则上不使共同给付目的归于消灭之事由应仅具有相对效力。债权人通过诉讼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以及有既判力的判决等事项发生于诉讼过程中,其是否具有涉他效力应当结合民事程序的自身特征、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以及裁判效力的基本原理进行研究。
关键词:连带债务;涉他效力;绝对效力事项;相对效力事项;既判力
一、问题的提出
  在多数人之债体系的具体形态中,多数人债务的实际意义更为重大。〔1〕不仅连带之债中以连带债务更为常见,〔2〕而且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补充之债在外观上也体现为多数人债务。各多数人债务形态的实体效力既涉及外部关系也包含内部关系。外部关系是指债权人与多数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不仅包括债权人对各债务人如何行使债权,也包括就单个债务人所发生的事项是否对其他债务人产生影响。内部关系则是指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是追偿权问题。
  在以上实体效力之中,就单个债务人所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的效力确定尤为复杂和重要。特别是就连带债务而言,其被称为连带债务理论的“核心问题与基本命题”。〔3〕其原因在于,尽管连带债务本质上是相互独立的数个债,但因各连带债务人具有共同目的,从而在债的效力上、债的消灭上相互地发生牵连。〔4〕正是这种“既独立又联结”的实体外观,使得连带债务中单个债务人所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的效力更为复杂,具体来说,在多数人债务体系中,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的独立性最为显著。因债权人对于每个按份债务人的请求权是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影响,故债权人只能请求各按份债务人履行其负担份额范围内的债务。就其中之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5〕而在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就单个债务人所发生的事项基于特定事由均可能对其他债务人产生影响。连带债务中数债务人的联结更为紧密,因而连带债务具有绝对效力的事项比较多;但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而言,除了以消灭债务为目的的事项具有绝对效力外,其他事项只具有相对效力。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实体效力上的这一差异,也成为区分二者的重要标准。补充债务也存在着类似效力。从补充债务的性质出发,使债务发生消灭的清偿、提存、抵销具有绝对效力;发生于直接责任人的免除、混同、迟延、合同效力终止、诉讼时效等事项对补充责任人也产生效力,但发生于补充责任人的上述事项则不对直接责任人产生效力。〔6〕
  在概念上,就单个债务人所发生的事项是否对其他债务人产生影响,被称为涉他效力。若就其中之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的效力同时及于其他债务人,则该事项具有绝对效力;反之,如果一事项仅对某个债务人生效,而对其他债务人无影响,则该事项只具有相对效力。〔7〕我国《民法典》第520条首次对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做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决定》(法释〔2020〕17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司法解释中也有关于涉他效力的相关规则。
  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不仅是实体法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也同样需要面对来自诉讼法理论的检视。司法实践中,法官经常使用“连带债务具有涉他性”来描述对其中之一或部分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其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情形。比如在债权人仅向其中之一或部分连带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时,是否视作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一并提出了履行请求?这是否也意味着,只要债权人对其中之一或部分连带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就对所有连带债务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之后若债权人向未曾直接提出履行请求的连带债务人提起诉讼,该连带债务人也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更为复杂的情形是,对其中之一或部分债务人做出的确定判决应属绝对效力事项还是相对效力事项?我国《民法典》第520条未对确定判决的涉他效力做出明确规定,因而应认为其属于相对效力事项。正如前文所述,连带债务本质上是具有共同目的的相互独立的数个债,因此学理上通常认为连带债务原则上具有相对效力,仅在使共同目的归于消灭的例外情形中才发生绝对效力。〔8〕与实体法上的涉他效力理论相对,诉讼法上对于确定判决的效力范围问题可归于既判力理论,并进一步牵涉到连带债务的诉讼构造/共同诉讼归类问题。在目前存在的普通共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立场分歧中,后者的观点恰恰肯定了确定判决的涉他效力。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涉及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前者是从债权人与债务人实体利益的权衡与保护出发,后者则要关注诉讼法视角下民事程序动态变化的自身特征、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以及裁判效力等程序价值和原理。
  以上述问题和困惑为指引,本文尝试对连带债务涉他效力的相关规则及实践适用进行讨论。依循规范与案例相结合的研究进路,本文首先介绍连带债务涉他效力的实体规则,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连带债务涉他性”问题的处理现状进行考察,并对《民法典》目前尚未明确规定的“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以及“有既判力的判决”等事项的涉他效力展开讨论。
二、连带债务涉他效力的实体维度
(一)连带债务涉他效力的理论问题
  比较法上,自罗马法时期就有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规则。罗马法上“证讼(或称争点决定)”的绝对效力基于“同一诉讼标的不得再度成为争点”的原则,是指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之一人提起诉讼至争点决定,就已经消耗完他的诉权,即使他的债权没有得到满足,也不能对其他债务人再次提起同一诉讼。〔9〕德国普通法时期共同连带之债与单纯连带之债的区分就在于“证讼”的绝对效力,对于共同连带之债,证讼具有整体消灭债务的效力,而对于单纯连带之债,只有清偿等有效满足债权人的方式才具有该效力。〔10〕
  与证讼在共同连带之债和单纯连带之债二者所体现的效力差异相一致,德国普通法在更为广泛的涉他效力层面,认为共同连带之债具有绝对效力,而单纯连带之债无绝对效力。因共同连带之债为单一之债,债因也是单一的,多数债务人或多数债权人之间联系紧密,因此就多数债务人之一或者多数债权人之一发生的事项,即使非以满足债权为目的,也往往对其他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产生效力,从而使债之整体归于消灭或变更。与之相对,单纯连带之债为复数之债,债因也是复数的,多数债务人之间或多数债权人之间只是偶然结合,并无紧密的联系,因此就多数债务人之一或者多数债权人之一发生的事项,除非以满足债权为目的,否则一律与其他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无关。〔11〕
  在以“证讼”的绝对效力为标准区分共同连带之债与单纯连带之债的过程中,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产生。〔12〕首次提出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的德国学者艾瑟尔(Eisele)认为,“同一诉讼标的”以债的原因的同一性为前提,因此只有债的发生原因同一,才成立连带债务;若只是偶然地服务于满足同一利益,则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13〕在此基础之上,他主张共同连带之债与基于同一原因的单纯连带之债具有绝对效力,不真正(单纯)连带之债则不具有同一原因性和绝对效力。〔14〕此后有关共同连带之债与单纯连带之债的区分,转变为真正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分,而后者也成为德国民法上一个被长期讨论的话题。〔15〕有学者提出,根据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说的传统理论,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区分的意义首先就在于二者的涉他效力不同。对于连带债务,除了具有相对效力的事项外,具有绝对效力的事项更多;而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而言,除了以消灭债务为目的的事项具有绝对效力外,其他事项都只具有相对效力。〔16〕
  而在同样继受罗马法的法国法中,连带债务的绝对效力被正当化。其原因在于,连带债务被统一成以共同事业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为原型的共同连带,因连带债务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沟通和交流,即使就债务人之一所生事项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也不至于对其他债务人产生不利益。〔17〕在日本,原日本民法广泛地肯定了连带债务的绝对效力。2017年修改的《日本民法典》试图通过减少连带债务的绝对效力事由,将不真正连带债务也统合起来,并为此大幅删减了绝对效力事由。〔18〕
(二)连带债务涉他效力的具体事项与规则
  1.绝对效力事项与限制绝对效力事项
  连带债务以同一给付为目的,因而各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行为会产生牵连,特别是当部分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事项使连带债务的共同目的归于消灭时,该事项将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同等效力。能够发生如此效力的事项即绝对效力事项。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20条的规定,绝对效力事项分为(完全)绝对效力事项与限制绝对效力事项,前者如履行、抵销债务、提存和给付受领迟延,后者如免除与混同。
  根据笔者的观察,目前理论上并未对“限制绝对效力”作统一的定义,而只是在分析特定的限制绝对效力事项时——例如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免除、混同——才说明具体事项语境中的限制绝对效力的含义为何,以及其与(完全)绝对效力与相对效力的差别,在最常被举例及比较说明的混同情形中,若甲、乙、丙对丁负有300万元的连带债务,在内部关系中三人各分担100万元。甲作为丁的唯一继承人,在丁死亡后发生混同。此时若依《德国民法典》所采的相对效力标准,〔19〕则甲与丁之混同与乙、丙无关,甲可要求丙、丁对3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做出清偿的主体可再向包括甲在内的其他连带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有学者认为,相对效力会使得连带债务人之间循环求偿,进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20〕若依《日本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之规定采(完全)绝对效力的标准,〔21〕将混同视为清偿,甲清偿债务的效力及于乙与丙,乙、丙不必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甲可基于追偿权请求乙、丙分别履行各自负担的份额。若依《法国民法典》与《意大利民法典》之规定采限制绝对效力的标准,〔22〕则甲只能在扣除自己负担份额的范围内向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即甲可在扣除自己需负担的100万元份额后,向乙、丙请求履行连带债务200万元。我国《民法典》对混同事项采限制绝对效力的立场,根据第520条第3款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2.相对效力事项
  有学者指出,应以相对效力为原则确定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这是因为,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即表明,我国一直承认连带债务中的债务个数为复数,各连带债务人之间各自承担同样目的的债务,债务个数的复数性表明,就连带债务人一人所生之事由,除非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之间另有其他意思表示,原则上不应影响其他连带债务人。〔23〕比较法上,德国及日本民法典均专门说明,除已经规定的情形外,其他事项均只具有相对效力。〔24〕《德国民法典》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诸如消灭时效、消灭时效重新开始进行、有既判力的判决等尤其属于相对效力事项。《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也对更多事项是否具有相对或绝对效力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206条规定,“对连带债务人之一人提起诉讼,对全体债务人均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但“债权人对债务人之一提起诉讼,不妨碍对其他债务人提起同样的诉讼”。〔25〕意大利与我国台湾地区也分别对判决是否发生绝对效力做出规定。前者认为,“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之一者之间,或者在债务人与连带债权人之一者之间的判决,不产生对抗其他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的效力”。〔26〕后者则规定,“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受确定判决,而其判决非基于该债务人之个人关系者,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3.绝对效力事项与相对效力事项的边界
  既有研究已经表明,连带债务的特征划定了涉他效力中绝对效力事项与相对效力事项的边界。一方面,从连带债务为数个债的角度而言,就一个债务人所生的事项,效力通常不应及于其他债务人;另一方面,从连带债务具有同一给付目的的角度而言,其效力应在同一给付目的消灭时及于其他债务人。因此,绝对效力事项应属于能够使同一给付目的消灭的事项。从这个角度来说,对应于《民法典》第557条规定的各项债之终止事由,《民法典》第520条所涉的(完全)绝对效力事项与限制绝效力事项均为债之终止事由,能够产生完全或部分消灭同一给付目的的效力。〔27〕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债务人之一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以及确定判决因不属于债之消灭事由而应不属于绝对效力事项。以确定判决为例,在债权人甲针对连带债务人乙胜诉的情形中,基于确定判决的相对效力,债权人甲既不能直接对连带债务人丙主张强制执行,也不能在针对连带债务人丙的诉讼中,直接援引对债务人乙之判决的既判力。同样的,在债权人甲针对连带债务人乙败诉的情形中,若甲选择再向连带债务人丙起诉,丙也不能直接援引前诉判决对抗甲。尽管如此,基于连带债务人之间有同一给付目的的联结,即使其中之一人的行为不直接导致债的消灭,也会对其他债务人产生某种影响。这是因为,无论是意定连带债务,还是法定连带债务,都存在着债务人之间的某种关联。在意定连带债务的情形中,各债务人间基于意思自治而成立连带债务,即使在各债务人成立连带债务之前,相互间的关系也比较紧密,互相认识且愿意参与合作。在法定连带债务的情形中,各债务人也有一定的意思关联,但相对比较松散。〔28〕在数债务人存在关联的范围内,应当认可对其中之一债务人的判决的相关认定对其他债务人产生影响。例如在实体牵连性较为紧密的连带保证合同纠纷中,因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所以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请求权经判决后可能会对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具有一定的效力。
  确定判决属绝对效力事项还是相对效力事项,不仅涉及实体法层面的连带债务涉他效力问题,也涉及诉讼法层面的既判力问题。根据既判力理论,原则上既判力的主观范围限于双方当事人,客观范围限于诉讼标的。若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之一者之间发生的判决能够及于其他债务人,即属于既判力扩张。既判力扩张是指原本仅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的判决主文也对未参加诉讼的其他主体产生效力,有学者将其总结为“诉讼标的同一且案外人获得单独程序保障的非必要性”。〔29〕既判力扩张的范围通常包括争议权利义务的继受人、被诉讼担当的实体当事人、诉讼请求标的物的持有人。此外,为实现身份关系和团体法律关系的统一处理,家事诉讼和公司诉讼中也会发生既判力扩张。〔30〕通说认为,连带债务为多个债。连带之债中债之个数的基准是各主体能否独立发生对于全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若能独立发生者,则为复数之债。〔31〕因此连带债务是以同一给付请求权为标的、以复数当事人为界分基准的数个债同时存在,债权人对不同的债务人享有不同的实体请求权,对不同债务人的起诉也构成不同的诉,诉讼标的既已不同,也就不再具备发生既判力扩张的前提条件。
  与确定判决是否属于绝对效力事项在实体法规范与理论层面尚有争议相一致,连带债务的诉讼构造问题在诉讼法理论中也有不小的争议。究其原因,其实仍在于债权人与其中之一或部分连带债务人之间的确定判决是否当然地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既判力。若答案是肯定的,则基于既判力扩张的原理,债权人对部分债务人之起诉应构成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即各连带债务人均具有独立的当事人适格,不必共同参加诉讼,但对于部分连带债务人做出的判决的既判力扩张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因此在参加诉讼的数债务人之间具有判决合一确定的必要。与之相对,若否定债权人与其中之一或部分连带债务人之间的确定判决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既判力扩张,则债权人对部分或全部债务人之起诉构成普通共同诉讼,债权人对每个债务人之诉独立存在,数债务人之间也没有合一确定判决的必要。根据对已有研究的观察,这种分歧尚在持续。〔32〕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之一是,持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立场的学者较为看重“各共同诉讼人均具有独立的当事人适格”的特征,这恰恰符合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自由选择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根本属性。而持普通共同诉讼立场的学者更关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通过既判力扩张保障全体诉讼人之间裁判合一确定的特征。前文已述,连带债务纠纷中,其诉讼标的并非同一,也就不会发生既判力扩张。〔33〕甚至在论及连带责任诉讼构造时,有学者以《德国民法典》第425条规定的涉他效力规则作为论据,主张连带债务中有既判力的判决只对诉讼当事人发生作用,因而连带责任共同诉讼应被界定为普通共同诉讼。〔34〕这也说明,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与连带债务纠纷中对部分债务人做出的判决是否发生既判力扩张有紧密关联,兼具重要的实体与程序价值。
三、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规则的司法实践与程序维度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尚未登录,不能进行此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