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信息权是复合型权利,包括信息获取权、自主选择权、个人信息权三种权利类型,以及共益与自益两种权利功能.尽管消费者信息权获得立法者的渐次确认,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消费场域的大规模部署应用给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数智化挑战,暴露出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缺失、告知同意规则适用龃龉、自动化决策拒绝权被悬置等既有制度缺憾.为维护社会整体信息利益,我国应从消费者信息的社会性、公共性价值属性出发,以社会控制论指导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立法,通过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义结构实现消费者信息权的共益功能.基于消费者信息的人身性、财产性价值属性,通过完善涉及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既有法律制度之不足实现消费者信息权的自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