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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偏差与纠正
《法制与经济(上)》
2024年
5
93-102
陈卓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产品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行为人责任.通过样本分析立法变动后至今发生的203起涉西地那非刑事案件可以发现,该罪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当扩张的现象,这不仅使行政治理的范围被压缩,还挤占了药品类罪名的适用空间.对此,应当完善食品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的衔接机制,优化定罪机制,对社会危害并不严重的案件作无罪化处理,并严格把握食品和药品的界限,准确适用食品与药品罪名,避免罪名适用不当.
立法衔接        行政执法        司法定性        罪名适用        定罪机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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