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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的司法认定与处置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
3
83-89
邱民康
郑州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准确认定行贿犯罪中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是进行司法处置的前提,在认定中应当对"不正当"进行实质性判断.根据不同类型,在谋取帮助利益型行贿中,实质不正当利益应认定为不正当财产性利益,而纯粹手段不正当利益不应认定,对于实质和手段不正当的判断应采用行贿人基准;在谋取机会利益型行贿中,剥夺其中的不正当获利具有现实需求.在认定具体数额时,应坚持实质判断的标准,行贿成本不应扣除,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对于财产性利益的追缴,需要考虑主体错位、预期利益、财产转移的现实问题,妥善实现不当利益的剥夺,从而贯彻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总基调,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
行贿犯罪        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财产性利益
bribery crimes        illegitimate benefits        illegitimate property benef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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