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为涉外人格权法律适用立法的体系化完善奠定了实体法基础.当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仅在第15条和第46条规定了涉外人格权内容和人格权侵权的法律适用规范.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涉外人格权冲突法立法存在人格权权能的冲突规则缺失、与《民法典》实体法体系龃龉等不足.为实现涉外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衔接,应通过专章立法模式,从人格权的确认、人格权的行使和人格权的侵权救济三个层面,对我国涉外人格权法律适用的立法进行体系化完善,以实现人格权实体法与冲突法法律秩序的统一.
涉外人格权 《民法典》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