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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互成本理论与社会信用法的法理重构
《政治与法律》
2024年
7
109-126
谢勇
湘潭大学法学部,湖南湘潭 411105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实践面对法治拷问,社会交互成本理论对社会信用法治之路将如何前行进行了回应.该理论通过揭示和描述社会信用机制的内在规律,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前实践给出了学理解读.在社会交互成本理论看来,社会信用建设现有的法治探索经验显示,社会信用法在法律的调整对象等一系列方面已然显现新的特征,以"行为本位"为前提的法理思维已经无法涵括社会信用法领域出现的新的法律现象.在依据社会交互成本理论形成的法理观念看来,社会信用法的调整对象已不只是信用行为,而是信用行为习惯及其背后的社会关系;调整手段不只是国家的强制力,而是国家强力规制与社会自我管理有机融合;调整方式不再是单纯的负面惩戒,而是以正向调整鼓励守信为主.
社会交互成本理论        社会交互成本        信用信息集约化供给        信用人格        社会信用法
Social Interaction Cost Theory        Social Interaction Cost        Centralized Supply of Credit Information        Credit Personality        Social Credit Law
  
社会交互成本理论与社会信用法的法理重构*

谢勇

(湘潭大学法学部,湖南湘潭 411105)

内容摘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实践面对法治拷问,社会交互成本理论对社会信用法治之路将如何前行进行了回应。该理论通过揭示和描述社会信用机制的内在规律,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前实践给出了学理解读。在社会交互成本理论看来,社会信用建设现有的法治探索经验显示,社会信用法在法律的调整对象等一系列方面已然显现新的特征,以“行为本位”为前提的法理思维已经无法涵括社会信用法领域出现的新的法律现象。在依据社会交互成本理论形成的法理观念看来,社会信用法的调整对象已不只是信用行为,而是信用行为习惯及其背后的社会关系;调整手段不只是国家的强制力,而是国家强力规制与社会自我管理有机融合;调整方式不再是单纯的负面惩戒,而是以正向调整鼓励守信为主。
关键词:社会交互成本理论;社会交互成本;信用信息集约化供给;信用人格;社会信用法
中图分类号:DF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4)07-0109-18
一、回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的法治之问
  继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将诚信建设摆在突出地位,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1〕之后,社会信用建设纳入国家完善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在此背景之下,国务院先后制定、颁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中央各部委以及全国各省市区也如火如荼地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12月,中央部委签署了56个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省级地方共出台25件社会信用法规,另有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5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原本经济场域向社会治理全场域扩展,社会信用遂成为一种新型的、系统化的社会治理工具。〔2〕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机制在社会多领域、全方位的推行使困扰社会多年的失信问题得到了明显遏制。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遭遇法治拷问
  随着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机制在社会治理领域中的推广,人们也不无忧虑地看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出现的种种不适,法律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中一些做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提出疑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失信惩戒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罚”的法治原则。实践中,各种失信“黑名单”纷至沓来,特别是行政机关将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主体纳入失信名单,继而在市场或行业准入、任职、升学复学、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评先评优、监管、授信等方面给予差别对待,这让失信惩戒措施表面上又有了一层行政处罚的色彩。有学者统计过中央各部委签署的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其中91%的措施是对实定法规范的重述、解释、细化、兜底、填充或执行等。〔3〕据此,有研究者认为信用惩戒的实践逻辑“是对理论上已经遭受过一次处罚的行为再次施加不利后果,因此自然会涉及‘一事二罚’甚至‘一事多罚’”。〔4〕理论界对此也有相反的观点,即失信惩戒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中,有学者认为信用惩戒是一种“事后的社会评价”,是信用主体多个行为或事项综合的结果,因此失信惩戒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5〕更有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罚”仅指“对同一事实不能两次罚款”,对信用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实施的信用惩戒如果不是罚款类的处罚措施,就不属于“一事不再罚”的范畴。〔6〕由以上观点分歧可以看出,失信惩戒措施的性质仍需在法理层面予以厘清,必须阐明失信惩戒措施与既有法律规定的各类“罚”的区别与联系,以此为基础,才能够清楚地分辨失信惩戒措施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罚”法治原则。
  二是失信惩戒措施是否以法律调整手段介入道德调整范围。在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探索中,用法律调整手段介入以往属于道德调整的领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7〕诸如横穿马路、遛宠不牵绳、垃圾不分类、地铁饮食、随地吐痰、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等行为被纳入失信行为清单,并据此对相关行为主体施以相应的信用惩戒。例如《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意见》将列车内进食、推销产品、大声外放视频或音乐的行为主体记录在案,运营单位有权拒绝为其提供乘车服务;《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将承租人乱停乱放等违规违约行为列入信用黑名单等。有学者认为这是国家主义“德治集中”的逻辑,即国家法律“介入原本主要依赖社会规范调整的日常道德和伦理生活领域”。〔8〕还有论者认为将原本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纳入失信惩戒,是将社会信用法治建设异化为“道德档案”。〔9〕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如何准确把握法律与道德这两种调整方式的区分与联系,亟待法理层面的梳理和辨析。
  三是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机制运行是否危及公民的信息安全。为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施加不利影响的前提条件,是要对相关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进行收集、保存和一定范围的公开,以期在特定时空范围内实现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在黑名单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各地实践中又发展出信用积分管理方式,即行政机关或者社会主体通过累积公民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对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量化评分”,并据此进行奖惩。比如厦门市个人信用“白鹭分”诚信账户,利用个人的信用信息对年满18周岁的市民描绘信用画像,将个人信用划分为不良、一般、良好、优秀、极好等五个等级,据此在就业、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对个人进行奖惩。又比如,温州“瓯江分”、杭州“钱江分”、海南“金椰分”、石家庄“诚石分”等,都是类似的信用信息平台,都需要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用信息。有学者指出,“黑名单”的披露不仅会造成个人权益的减损,而且“黑名单”的称呼有损相关人员的名誉。〔10〕也有学者指出,“精细化的信用评分机制,涉嫌侵犯人格尊严”。〔11〕更有论者担忧,在大数据时代,由于信用数据具有来源去中心化、储存永久化和获取便利化的特点,信用数据公开披露,可能引发信用信息滥用,侵犯信用主体的隐私权。〔12〕不少学者认为这类做法将带来巨大的合法性危机。〔13〕上述种种议论表明,公民个人和企业的信息如何在合理利用和依法保护间取得平衡,需要新的法理思维。
(二)现有理论回应及其不足
  以上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中一些做法的反思与质疑,表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还有问题尚待厘清,如不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社会信用管理法治化进程将难以为继。近年来,学界在理论层面对此作了许多探讨,形成了一些成果,大致可以概括为法律实施论〔14〕与风险控制论〔15〕两种观点。
  法律实施论认为,要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前面对的上述问题,治本之策是要在国家法律层面对失信行为和相关惩戒措施予以明确规定,使相关措施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律实施论又有部门法律实施论与整体法律实施论之分。部门法律实施论主张将失信行为纳入传统的行政法规制范畴。〔16〕基于此,或将失信惩戒纳入现有行政处罚范围,或创设新型行政制裁措施以应对之,〔17〕从而在法治逻辑上满足“一事不再罚”法治原则的要求。整体法律实施论则主张社会信用立法必须单独或整体立法,在立法中明确信用惩戒的范畴、基本原则以及限度。有学者认为社会信用法的定位是信用领域的基本法,它旨在构建社会信用的基本法律框架。〔18〕也有学者认为社会信用立法的失信惩戒应作为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比肩的第四类新型独立法律责任。〔19〕
  风险控制论吸收法律实施论的一些主张,也坚持用法治手段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与法律实施论迥然不同的是,风险控制论理论不再强调信用的惩戒功能,认为信用机制不再是对过往行为的道德定性,而是对未来信用风险行为的预防控制,信用惩戒措施本质上不过是执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已。风险管控不以维护和实现特定道德和价值偏好为目标,只要求对信用算法与信用信息管理实施法律规制。〔20〕按照风险控制论的逻辑,法律实施论只是将执法资源配置到失信行为事后处置之中,虽然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失信行为有某种预防作用,但对已然发生的失信毕竟于事无补。风险控制论则不然,它强调防患于未然,即基于个人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信息分析算法,评估社会主体未来交易的风险等级,并据此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将执法资源更多地配置到失信行为发生之前的风险控制环节,以实现对失信行为的事前预防。
  虽然法律实施论和风险控制论对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中所面对的法治拷问进行了具体的局部回应,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但仍没有在本源上准确回应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应当解决的法理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现有理论回应偏执于传统的德治与法治两分法,不注重二者的有机联系。两种理论都强调失信只是对某项既有法律法规或其他正式制度规范的违反。当前一些地方信用立法亦将“社会信用”定义为个体或组织“在社会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遵守约定义务的状态”。〔21〕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2条将失信定义为“信用信息主体诚信失范的行为”,将“失信”行为定义为“失范”行为显然有异于失信即违背法律与约定的界定。“失范”是社会学概念,涉及社会秩序、法律、道德等概念。〔22〕国家层面立法草案以“失范”表述“失信”,显示出不以违法和违约界定“失信”的意向,值得关注。笔者认为,以“失范”概念理解失信,失信就是对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双重违反。现有理论未关注信用规范内涵中法律与道德的有机联系,仍以法律、道德两分的视角来理解和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问题,风险控制论甚至主张社会信用的法律规制可以不必以特定道德价值判断作为基准。故有评论者认为,这实质上只是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转变为行政执法促进法”。〔23〕
  其二,现有理论回应只注重失信行为规制,而无视信用人格培养。无论是法律实施论的事后制裁,还是风险控制论的事前预防,两者都只关注失信行为的规范,未关注信用人格的培养,也未抓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如果社会信用立法仅止于对个体失信行为予以规制,难免会给人一种暗示,社会主体只用遵守最低限度的行为规则,就已尽到道德本分。〔24〕其实,这又陷入了法律工具主义的泥淖之中。事实上,“法律要想改进人的行为,就必须或是与现有的道德保持一致,或是承担起塑造未来道德的任务,使未来的道德与法律一致”。〔25〕社会信用机制作为一种具有新质的社会调控机制,其本质特征就在于融合了法律和道德两种调控机制,恢复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内在联系,其不只关注社会行为主体的外在行为,更关注行为的道德性,关注行为习惯,关注信用行为习惯背后信用人格的形成和稳定。
(三)社会交互成本理论的超越
  与上述法律实施论和风险控制论不同,作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遇挑战的回应,笔者曾尝试给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以“社会交互成本”概念为分析工具厘清社会信用法的基本纹理,在当代社会条件和科技条件下,通过设定和适时调整社会主体未来社会交往行为的交互成本,即未来实施社会交往行为时所必须依赖的社会交互条件,引导和督促社会行为主体诚实守信,从而预防和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26〕社会交互成本理论坚持了法律实施论的法治立场,主张社会信用管理应该依法实施。与此同时,社会交互成本理论还吸收风险控制论对社会信用调控机制本质特征的揭示,亦强调社会信用调控指向的不是已然的社会交互行为,而是未然的社会交互行为。但社会交互成本理论与前述法律实施论与风险防控论仍存在明显的不同之处,并且超越了二者间现有的分歧。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社会交互成本理论解析社会信用调控机制的机理不是简单地从调控目标出发,而是首先从实现调控目标所必须依赖的那些途径或条件着眼。社会交互成本理论提出通过调控社会交往成本来实现对信用风险的控制。社会交互成本是社会交往赖以存续和发展的各类条件,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空下,这些条件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保障社会交往顺利进行是其共同的内在价值。社会交往所需要的这类条件越多、越复杂,即意味着交往的成本越高。与风险控制论抽象模糊的“风险”衡量相比,社会交互成本理论瞄准社会交往所依赖的各类具体的社会条件,会使理论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实际运行更具操作性和指引作用。
  其次,社会交互成本理论主张社会信用调控既要着眼于社会交往主体单一的社会交往行为,也要关注其在全生命周期内的一系列社会交往行为,关注其信用人格的养成。社会治理面对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日益增长的风险,社会治理机制基于标准化、形式化的考量,若只限于评估社会主体的单一行为,就像现有民法、行政法、刑法治理方式所呈现的那样,对行为主体单一行为前后的状态视而不见或刻意忽视,势必难以准确预测其未来行为走向,无法有效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因此,社会信用机制作为一种具有新质的社会调控手段不同于以往法律调控手段之处就在于,它不只是针对社会主体的单一行为,而是要持续关注社会主体的系列行为,促使社会主体持续不断地审视自己的行为,引导其信用人格的养成。
  最后,社会交互成本理论主张社会信用调控的法治之路必须走法律与道德有机融合的道路。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中国社会已经形成广泛共识,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融入法治建设,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要相互协调、形成合力。现在法律与道德不仅不应该是井水不犯河水的关系,而且应该在操作技术层面谋求二者如何协同与融合。〔27〕社会交互成本理论在总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仅为揭示信用调控机制的社会实质提供了指引,而且以此为基础对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在机制层面的具体融合给出了理论设想。
二、解析社会交互成本理论
  社会交互成本概念的运用引发了一些关注,也带来了一些疑问,如什么是社会交互成本、社会交互成本如何支配社会信用机制等。因此对社会交互成本理论作进一步地系统表述,有助于明晰该理论的内涵及其解释逻辑,揭示其对于社会信用法的法理意蕴。社会交互成本理论对于社会信用调控机制的分析思路,就其理论形式而言得益于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就其理论内涵看更多地受到了社会学“交往行动”理论的启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推进市场信用建设、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进而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所以经济领域的交易成本理论对于分析社会信用现象具有很好的契合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终极目标是要培植社会诚信文化、弘扬诚信美德,形成守护社会信用的长效机制,这又与社会学上的交往行动理论在意旨上具有深度的联系。
(一)社会交互成本理论的思想来源
1.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
  1937年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第一次提出交易成本(也称交易费用)概念,即“交易成本是利用价格机制的费用,它包括为完成市场交易而花费在搜寻信息,进行谈判,签订契约等活动上的费用”。〔28〕此后,威廉姆斯、张五常等经济学家不断丰富其内涵与外延,“交易费用”成为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威廉姆斯是交易成本理论的集大成者,其提出交易成本的两个假设——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即假设人的本性并非完全理性的,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29〕机会主义可能会让交易方故意掩盖、有意误导或歪曲信息,造成交易成本的增加或交易的不确定。若交易方没有机会主义倾向,便不会存在交易成本,那么保证交易实现的条件或措施就会变得多余。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是狭义的市场交易、企业管理的成本。张五常提出的交易成本则是广义的交易成本,可称之为影响成本,即人一旦告别鲁滨孙式的社会,主体之间就会发生一定影响。〔30〕这类影响既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有意识地交流协商、管理控制和受控服从等,也可以是并无主观交往动机的主体间不经意的影响。学界一般将有意识的影响称之为“交往”。〔31〕因此,交易成本是基于两个人或多人之间有意识发生联系而由此产生的费用。
  交易成本理论给予社会交互成本理论的启示有四点。一是社会交互不是零成本的。凡交往皆有成本,无非是有的交往收益大于成本,而有的交往收益等于或者小于成本。二是社会交互具有不确定性。交往的不确定体现在交往能否实现、交往成本的多少、交往结果的好坏等方面。现实生活中交往主体受困于有限信息与有限理性,导致交往双方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搜集信息、获取知识,以减少交往的不确定性。三是社会交往成本支付指向的是未来的合作和交换。交易成本为“可以预见的未来”做准备。〔32〕由于社会交往需要支付成本,而且交往成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交往实际发生前,交往主体都会对可能发生的成本进行评估而后决定取舍。因此,交往成本成为交往的先决条件。虽然预估的成本并不是实际付出成本,但可以影响交往实际发生的概率。四是社会交互成本概念可以成为观察理解社会主体的合作行为,以及描述和解释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效工具。科斯提出“交易成本”概念并不是要讨论某种商品在市场中的交易规律,而是为了给企业这种社会现象或合作机制提供一个简洁理论解释,合理且精当地说明在市场自由竞争的背景下,企业这种组织为何会出现、如何演进和运行。
2.社会学的交往行动理论
  交往问题缘起于现象学创始人胡塞尔的“交互主体性”理论。20世纪的现代哲学从抽象精神王国的彼岸踏上了现实生活的此岸,并从主体性转向主体间性。由此,交互主体性取代孤立的个体主体性,突破传统哲学唯我论的狭隘界限,消解主体与客体的对立,摧毁形而上学主体性理论,使哲学研究视角转向主体间的共在与共识、理解与交往问题。只是胡塞尔仍强调“先验的自我”,没有走出“唯我论”的窠臼,但主体间的视角启发了后来的学者。法兰克福学派的哈贝马斯是交往理论集大成者,提出了以“理解”为核心,融社会批判理论、普遍语用学、社会进化理论为一体的交往行动理论(也称沟通行动理论)。〔33〕
  交往行动理论认为交往行为的沟通至少是“两个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的互动”。交往行为是兼具实在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理性行为,是一种“道德—实践”的理性行为。〔34〕社会主体的交往系以共识为前提,即大家自愿接受和遵循能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每个主体都拥有在对话中表达自身意志和自己利益要求的权利,每个人的观点在自由表达的基础上汇聚成共识,使社会交往获得了行动的意志基础。所以说,社会交往不依赖于外在强制,只把它作为内心的强制而变成自己的东西。〔35〕有学者指出,交往行动理论是对近代主体性哲学批判与超越的产物,该理论提出人与人之间不再是单纯的控制与被控制、操作与被操作的“我—它”模式,而是人人可以积极主动、自由表达、互相讨论的“商谈”模式。〔36〕商谈的目的是为控制、减少、消除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并达成共识。
  交往行动理论给予社会交互成本理论的启示有两点。首先,社会交互以内在的共识为前提,而且共识会随着交往的展开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共识既是交往的前提,也是交往实践的评价反馈。其次,社会主体间交往共识不局限于相互为用的利益考量,更是一种内在的相互认同和尊重。不能把社会交往仅仅视作一种互为工具的互利行为,社会交往还蕴含着价值趋同和情感付出,以及相互信任、利他主义、同志式情感、荣誉和声望的追求等。这些理念非常契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现实的经济交往中,人们不但有经济利益,也经常有情感利益,而后者会经常影响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考量,从而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选择。”〔37〕
  以上两种理论都是对社会秩序机制与消解交往不确定性的探索。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解释了社会交往的成本属性,这为观察和分析社会信用机制提供了一个便利且有效的视角。交往行动理论呈现的主体间性,即主体之间共在关系,兼具哲学本体论和方法论的双重意味,其核心关切在于人的本质,即自我与他人、个体与群体交往所达成共识之于社会主体的必要性和恒常性。这在实质上为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解释社会信用机制的本质特征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二)透视社会交互成本的本质
  正如交往行动理论所指出的,在社会共同生活中,社会主体的交往行为是有特定价值指向的目的行为。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不同社会主体利益的差异性,社会主体交往行为要达成自己的交往目的,难免会面对种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干扰。要控制和消除这种不确定,在交往开始之前,获取能保障交往顺利进行的充分信息,便是十分自然的事情。由此,也就触摸到了社会交互成本的本质。了解社会交互成本的本质属性,对于把握社会交互成本理论内涵十分关键。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逐层扫描,对社会交互成本的本质作一透视。
1.信息供给是社会交互的前提条件
  社会交互成本根源于社会交往对于交互信息的依赖性。无论是在社会交往前评估阶段,还是在交往过程的实践阶段,交往主体都感受到因信息不足带来的不确定感。为消除交往的不确定性,社会交往各方主体必须尽可能掌握交往相对方的信息,并依赖掌握的对方信息,譬如财产状况、履约记录、守法情况等等,来决定是否与之交往。传统熟人社会依靠“人言”传递此类信息,在当代社会则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与数据档案,使得大型的流动性强的陌生人社会也能够依靠信用机制保障正常的社会交往。值得指出的是,对于交互信息的需求虽然存在于交往各方,但对于主动寻求交往机会的一方而言,通常不仅需要寻求获得未来交往对方的信息,而且更重要的还要让对方获得足够信息,即足以确保让对方减少或消除指向本方的不确定感。因此对于主动寻求交往机会的一方来说,这里的交互成本是双重的,尤其是后一重成本往往难以估量,因为不知道对方需要多少信息才能够决定接受交往请求。
2.信息的集约化供给可以简化社会交互的前提条件
  个人既是信息生产者,又是信息消费者,任何人都不可能离开信息而生存。社会主体其实就是“信息人”。〔38〕可以说,社会主体从出生时起的每一个行为都是信息的累积,根据这些累积的个人信息,不但可以显示其在特定时点的存在状态,而且可以揭示其行为背后的人格特征。在数字时代,通过累积特定主体的个人数据去复制一个特定的数字人,在技术上是完全可行的。然而,社会交往中信息的收集、甄别以及披露都是有成本的,为了将交往的不确定性控制在可容忍的水平,需要社会交往主体的大量信息,这会导致社会交往成本的上升。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人们如果在每一次交往之前都要对交往另一方的信息进行全面收集分析才能决定交往与否,则这样的交互成本将大到让许多交往无法进行。于是,在长期的社会共同生活中人们发现了一种可使这类信息供给更为经济的途径,这就是信息供给集约化。社会主体交互信息供给集约化的古典形态是主体的社会身份标识,晚近的表现形式是信用等级公示。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广泛尝试的方式是信用评分记录和查询。无论是社会身份、信用等级,还是信用评分,都是相关社会主体过往个人社会交互信息的某种程度的集成,当人们借助这样的信息集成可以便利地对交往相对方做出评判和选择的时候,对未来交往是否可行的判断将会变得不那么大费周章。
3.信息集约化供给水平决定社会交互成本水平
  正如前文所述,任何社会交往都有成本,包括交往主体信息搜集、信息甄别、合约签订以及合约实施和行为监督的履约成本和考核成本。〔39〕社会主体在交往发生前必然会考量社会交往成本,并且会努力在交往不确定性可控程度和为此将付出的信息成本大小之间谋取平衡。也就是说,即便不确定性可望控制在某一水平,但若为此付出的交互信息成本过高,承受成本的一方也会放弃交往的机会。因此,社会交互成本的高低成为制约社会交往是否可行的指挥棒,以及衡量社会交往效率的标尺。由于交互信息集约化供给可以大大简化交往主体获取交互信息的途径和方式,提高交互效率,从而事实上降低了社会交互成本。可以说,这种信息集约化供给的水平越高,社会交互决策和运行的成本也就越低。由此可见,社会交互成本的本质就是社会交往对于交互信息的依赖性,高效有序的社会交往需要足够的交互信息供给,这种信息供给越经济,社会交互成本就越低,社会交互的效率也越高。
(三)社会交互成本理论的逻辑展开
  从社会交互成本的视角来观察和分析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梳理和解读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实践中的做法,对于社会信用调控机制及其运行,目前至少可给出如下这样一些理论判断。其一,社会信用机制的实质是社会交互信息的运用。具体来说,通过归集、清洗、存储和利用社会交互主体的交互信息达到减少和消除社会交往中的不确定性,是社会信用机制实现调控目标的基本机理。其二,社会信用机制对社会交互信息的利用遵循市场逻辑,即由社会交往主体自主选择信息、给出判断,而且在此过程中追求信息利用成本的最小化。其三,社会信用机制依市场逻辑利用社会交互信息,在追求信息利用成本最小化过程中,必然趋向于社会交互信息供给的集约化。以上理论判断,基于社会交互成本的视角,对于社会信用调控机制是什么、怎样运行以及将导向怎样的结果,给出了基本完整的系统描述和解读,可视为社会信用机制三定则,它们构成了社会交互成本理论的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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