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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关系起始:民商法中行为与刑法中行为原论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24年
1
1-13
熊建明
南昌大学法学院
选择经济犯罪作为探索刑民关系的示例,在于嫌疑人和受害人间的互动行为均为牟利求财,具有互易性.行为主体行为若涉嫌经济犯罪,其刑民交叉聚焦点就是(民)商法与刑法的调整对象为同一行为.必须将此行为作为理解刑民关系的起始和基准.民商法规范引领、造就并调整商业行为模式.刑法调整市场中行为时,必须刑顺民位、刑循民理:民商法位居规范调整启用机制中第一顺位,刑法次之;商业模式中已有民商法规范要素,刑法不得简化、扭曲、偏离,须受制于商事行为调整规范;刑法不能创生只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刑法中的行为,理当顺应、遵循民商法规范及价值.经济犯罪绝大部分损害可量化,事后能以货币进行有效弥补.当生活中出现一桩既可为民事案件,亦可成刑事案件的经济纠纷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方基于利益衡量、寻求救济的决策自主,是谓刑尊民意;此中之"民"系指当事人.当事人维度源自行为,落脚于案件.刑事司法机关应当尊重顺应当事人选择生成案件时达成的意思自治.以意思自治决定并处理案件,并非一定与法律相悖.
刑民交叉        刑商交叉        经济犯罪        刑顺民位        刑循民理        刑尊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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