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学、网络法与信息法等类似名称的学科建设需要理论基础.数据法学具有领域法学的特征,并且影响广泛、变化快速,在制度适用上具有挑战性.作为特殊领域法的数字法学有其知识组织上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其知识体系可以采取家族类似的网状知识结构,下设数字法学基础理论、网络法学、数据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智慧法治等知识模块.数字法学应注重部门法研究,但并非单维部门法的切片式拼盘.从单维部门法的角度看待数字法学,将无法合理分析具有多维性的数字法学议题.部门法研究也应从单维走向多维,多维视角可以拓展部门法的观察角度,避免部门法制度被困于单维或低维的制度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