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警情行为虽系对警务活动秩序的间接滋扰,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展现出不亚于直接妨害警务活动秩序犯罪的法益侵害性.现有通过社会管理秩序作为"中介法益",选择适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间接规制路径,无法对直接通过 110 热线谎报警情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暴露出法律漏洞.将未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传播却严重扰乱警务活动秩序的谎报警情行为一律出罪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既不能有效遏制该类行为,又存在将重罪不当适用的风险.在"解释论"难以有效回应谎报警情行为的背景下,立足"立法论"路径,有必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设一专门规制谎报警情行为的轻罪——"谎报警情罪",在彰显本罪积极的一般预防效果的同时,实现对间接滋扰警务活动行为的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