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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的处罚边界研究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
1
100-106
韩雪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 100062
袭警罪的增设旨在强化对人民警察公务执行秩序的维护及其人身安全的保护.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应以能否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及其人身安全产生现实的、具体的、紧迫的危险作为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本罪与妨害公务罪属于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实施的暴力袭警行为,原则上优先适用袭警罪,尚未达到具体危险程度或者仅以暴力相威胁,但足以妨害人民警察公务执行的,可以按照妨害公务罪论处;因暴力袭击造成人民警察重伤或者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在依法适用刑罚打击袭警犯罪的同时,还应综合运用行政、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进一步提升警察规范执法、应急处突能力,从源头化解警民矛盾、防控袭警犯罪风险.
袭警罪        妨害公务罪        犯罪边界        处罚边界        具体危险犯        暴力袭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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