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研究亟待转向部门法建设,而部门法建设研究应以"权力""权利"为核心范畴.从法权结构论的角度出发,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权力"与"权利"核心范畴存在应然、法定和实然三个层面的冲突,需要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置于社会治理的语境下,从而实现"权力"和"权利"的调和.为此,检察机关应将环境权利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基石理念,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对等;同时将环境权力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理念,做到环境权力与环境职责相通;在核心范畴中融入社会治理,提升公共利益的保障成效.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社会治理 公共利益 生态文明建设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ocial Governance Public Interest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