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是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重要环节,因而污染环境罪的行政从属性与生态法益保护的复杂性,导致刑罚适用与量刑标准方面存在诸多差异.通过回望中国新时代环境治理十年来的发展成效,选取中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及《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全国2014—2022年1832份污染环境罪案件刑事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严重程度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过往环境行政处罚对量刑的影响逐渐减小,而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对量刑的影响逐渐增大.在经济发达地区,共同犯罪的主犯罚金数额较大,刑期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与此相反.过往环境行政处罚可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措施与缓刑的适用率.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污染环境罪案件中的量刑应当规范化,实现"司法正义"与"生态正义"统合的良法善治,揭示生态损害赔偿的重要作用,完善污染环境案件中的量刑机制.
污染环境罪 行政从属性 生态法益 生态损害赔偿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rime administrative subordination ecological legal interests ecolog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of cr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