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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的返还清算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
4
116-125
吕斌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后半段分别规定了以"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为内容的请求权.作为原权的"恢复原状"请求权是返还清算关系中独有的返还请求权,"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则系"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救济权.基于"恢复原状"之规定,返还清算债务人负有以返还原物(价款)及其孳息(利息)为内容的恢复原状义务.基于"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之规定,返还清算债务人须根据违反恢复原状义务的不同场景,承担不同责任形态的广义的继续履行责任.基于"赔偿损失"之规定,在恢复原状义务陷于履行不能时,返还清算债务人须承担价值偿还责任.
合同解除        "原权/救济权"之二分法        恢复原状义务        价值偿还责任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dichotomy of"primary right/remedy right"        obligation of restitution        liability to pay the value of bene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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